昆明市財政局 昆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昆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各直屬機構:
《昆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昆明市財政局 昆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3月23日
昆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大力培育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示范應用,規范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11號)精神,根據《昆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產業發展實施方案》(昆政發〔2014〕4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國家有關公告要求,且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的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客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純電動專用車及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 資金補助對象為昆明市轄區內購買、登記注冊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新能源汽車補助資金實行財政預算管理,按照科學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則安排使用。
第五條 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組織實施財政補助資金審核、撥付及管理工作。
第六條 申請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品生產企業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具備完善的銷售服務體系,具備一定的產品研發、試驗驗證、生產等能力;執行國家《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等規定;
(二)產品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并享受中央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補助;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保證銷售新能源汽車與《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產品一致;
(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時向消費者公布新能源汽車銷售的市場指導價以及該款產品可享受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金額;
(四)在昆明市轄區內購買,并于購車發票開具后的三個月內,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完成注冊登記;
第七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新能源汽車,市財政局在該產品享受中央財政補助基礎上,參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按1:0.5給予補助(具體執行標準見附件1)。
第八條 申請財政補助的單位或個人根據購買車輛的類型、數量和補助標準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
(一)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營業執照(購買者為單位)
(二)個人身份證明(購買者為個人)
(三)車輛買賣合同
(四)車輛銷售發票
(五)購置稅完稅憑證
(六)交強險保單
(七)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
(八)中央補助資金證明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車輛購置的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等購買憑證須由昆明市轄區內相關機構開具。
第九條 補助資金的申請
申請新能源汽車購車補助的單位或個人,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團購補助資金申請方式
由昆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產業發展各牽頭主管部門組織團購新能源汽車的,由市級牽頭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企業,收集所需申報材料。每季度結束次月1日前(節假日順延)由市級牽頭主管部門向市新能源汽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申報材料,并填寫《市級牽頭主管部門組織團購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詳見附件2)匯總表和明細表。市新能源汽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市財政局撥付資金至市級牽頭主管部門。市級牽頭主管部門收到資金后,于10個工作日內將規定的補助資金兌現到購車單位或個人。
(二)直接購買補助資金申請方式
直接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單位或個人(主要針對社會車輛),按照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銷售價格扣除補助后的價款支付,在完成本市車輛注冊登記后,由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據實申請財政補助資金,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申報材料,并填寫《直接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匯總表和明細表(詳見附件3),于每季度結束次月1日前(節假日順延)上報市新能源汽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新能源汽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市財政局撥付資金至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
(三)對不符合補助要求的,市新能源汽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初審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單位或個人;對符合補助要求的,經市政府批準后,市財政局于10個工作日內將規定的補助資金撥付到位。
第十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經銷商要嚴格區分企業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補貼,不得將財政補貼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不得以已享受價格優惠為由拒不兌付補貼,不得因財政補貼而提高新能源汽車銷售價格,確保消費者切實享受國家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 監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申報單位或個人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的,將視情節輕重對申請單位或個人給予追繳補助資金、依法處理。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應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一致性負責,凡新能源汽車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的,將及時追回資金、依法處理,取消其享受補助資格。
(三)新能源汽車購買單位或個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銷售企業僅能通過團購申請或直接購買申請一種方式申請資金補助,不得重復申請。對重復申請騙取補助資金的,將及時追繳補助資金、依法處理,取消其享受補助資格。
(四)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財政局、昆明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補助標準表
分類
領域
車型
規格
L-長度
R-續駛里程
2013年補助標準(萬元/輛)
公交客車(含城郊巴士)
公共服務
純電動
6<=L<8
15
8<=L<10
20
L>=10
25
插電式
L>=10
15
出租車
純電動
R>=250
3
插電式
—
1.75
公務車(含城管、路政、公安等執法車輛,環保、市政工程、燃氣、水務、路燈、房管等領域專用車輛)
純電動
R>=250
3
插電式
—
1.75
公務車(中型客車)
純電動
6<=L<8
15
環衛車專用車
微型純電動
電量18-20kWh
1.8
小型純電動
電量≥20kWh
1000元/kWh
物流配送、郵政、租賃、旅游景區觀光車。
社會用戶
純電動乘用車
R>=250
3
150≤R<250
2.5
R<150
1.75
微型純電動
電量18-20kWh
1.8
小型純電動
電量≥20kWh
1000元/kWh
企事業自備通勤車輛
純電動通勤車
6<=L<8
15
8<=L<10
20
L>=10
25
插電式
L>=10
15
純電動乘用車
R>=250
3
150≤R<250
2.5
R<150
1.75
插電式
—
1.75
個人乘用車
純電動乘用車
R>=250
3
150≤R<250
2.5
R<150
1.75
插電式
—
1.75
注:由于國家補助政策對純電動專用車按2000元/kWh計算,專用車車型不能確定,市財政補貼預算擬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補充調整安排。對于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專用車、燃料電池汽車的補助標準,2014年在2013年標準基礎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標準基礎上下降10%。純電動公交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公交車標準維持不變。
電力、機場等專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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