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發布月度產銷數據快報是向市場及時傳遞公司生產經營情況的渠道之一,相關數據的“動向”對于把握研判公司基本面無疑具有重要作用,有時甚至能夠對股價造成一定影響。而作者發現,近期,因為選擇性披露“新能源客車”產銷數據,曙光股份遭到了上交所的監管關注。
上交所網站信息顯示,曙光股份自2015年10月起,在其披露的月度產銷快報起單獨列示“新能源客車”的產銷數據。數據顯示,當年10月、11月和12月,公司對應銷量分別為241輛、332輛和925輛。尤其是在今年1月12日公司發布的12月產銷快報中,全年“新能源客車”累計銷量1705輛,同比增長3689%。新能源客車業務成為公司2015年凈利潤同比增長914%的主要原因。
上述產銷信息對股價的刺激作用是明顯的,公司披露新能源客車產銷數據后,股價出現了連續大幅上漲。尤其是2015年11月11日,公司披露2015年10月新能源客車產銷數據后,股票連續10個交易日內8天漲停。市場對曙光股份“新能源客車”的追捧熱情可見一斑。
然而,到2016年,曙光股份卻并未繼續按照這一口徑在產銷快報中披露新能源客車的數據。在2016年2月6日披露的2016年1月產銷數據快報中,公司未單獨列明“新能源客車”產銷數據。上交所在事后監管中發現公司存在上述信息披露口徑不一致的情況,要求公司披露了2016年1月產銷數據快報的補充公告以及2016年2月產銷數據快報。在監管督促下,公司3月12日披露的數據令市場愕然:公司2016年1月和2月的新能源客車銷售數據均為零。
上交所在監管關注函中指出,公司新能源客車產銷情況對公司經營構成重大影響,公司披露月度產銷數據的口徑前后不一致,選擇性地披露“新能源客車”產銷數據,導致信息披露未反映出公司2016年新能源客車業務相較2015年發生較大變化的事實,可能對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重大誤導。
上交所指出,曙光股份關于月度產銷數據快報披露事項前后不一致的選擇性信息披露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上交所對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采取了相應的監管措施,其中,公司被予以監管關注。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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