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 源自網絡
核心觀點
面對自動駕駛帶來的現行法體系挑戰,同屬大陸法系的中德兩國更具互相借鑒意義。在地圖測繪、車輛測試、量產準入、上路許可、事故責任劃分等領域,中國在立足自身獨特國情基礎上,可借鑒德國的自動駕駛法律經驗。
自動駕駛汽車的發展對各國現行法體系帶來了挑戰。在現行法的框架下,通過類推等解釋方法是否足以應對技術進步帶來的新問題需要討論,另一方面在解釋論無力應對的情況下,修改現行法或新立法存在哪些問題也需要進一步探討。中德兩國同屬大陸法系,德國的法律經驗對于中國自動駕駛立法來說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目前的自動駕駛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主要集中在地圖測繪、車輛測試、量產準入、上路許可、事故責任劃分等領域。
01 地圖測繪
德國地理數據和地理數據服務對公眾開放,采取信息訪問的授權管理制度,地理數據采集也無需資質申請。德國地理數據的使用注重個人隱私保護,而非國家安全。
2000年12月通過的《德國國家土地測繪管理條例》規定:地理空間參考信息可以傳輸給任何相關人員和機構。數據的傳輸采取信息訪問授權管理制度,提供信息和信息摘錄的形式。
2010年12月23日通過的《聯邦州地理空間數據基礎設施法》規定:地理數據的使用應采取與現有技術水平相適應的保護措施來保障數據的安全;特別是必須確保個人數據傳輸的編碼工作,并且維護其保密性和完整性,此要求更多偏重于個人隱私的保護,而非國家安全。
02 量產準入
德國遵從歐盟發布的《歐盟自動駕駛車輛許可豁免流程指南》,L3和L4級量產自動駕駛車輛可獲得EC型式認證。
此指南豁免重點為L3級和L4級的自動駕駛車輛,且為做過測試并即將在2020年量產的車型。指南規定了歐盟和成員國如何對相關車輛進行型式認證,包括車輛安全、人機界面、駕駛任務交接、黑匣子安裝、網絡安全等方面內容,為L3/L4級自動駕駛車輛量產準入做好準備。
03 測試與上路許可
德國沒有專門對車輛測試進行法律法規限制,其車輛測試與量產車輛上路均遵從于最新修改的《道路交通法》。而《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和《道路交通法》均已作出修訂,為德國自動駕駛車輛上路行駛做好鋪墊。
作為聯合國《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的締約國,德國自動駕駛受到公約的束縛。2016年3月聯合國對公約第8條進行了修正,修訂了對人類駕駛員的駕駛職責要求,只要自動駕駛技術“可以被駕駛員權限覆蓋或接管”,將駕駛車輛的職責交給自動駕駛技術即為被允許的。
此外,德國對本國《道路交通法》也進行了修訂,允許自動駕駛車輛上路,適用于測試及量產車輛。2017年5月,德國頒布全球首個自動駕駛相關法律《道路交通法第八修訂案》,允許自動駕駛系統在特定條件下代替人類駕駛汽車,只要車輛獲得官方認證或歐盟EC型式認證,就可獲得車牌。該修訂案并未限定自動駕駛車輛的行駛范圍,其可在德國全境道路上行駛。
圖1 | 德國自動駕駛車輛上路相關法律法規
04 事故責任劃分
修改后的德國《道路交通法》提高了強制保險的賠償數額,但沒有改變保險費的承擔者,實際上并沒有改變目前的責任分配。
在《道路交通法》第1a條規定自動駕駛系統的使用人仍為駕駛人,認為系統的使用人仍需承擔駕駛人責任。而第1b條引入了駕駛人需要“保持警覺”,負有無遲延地重新控制汽車的義務。可能出現即使在事故結果不可回避的情況下,也因駕駛人沒有盡到“保持警覺”的義務而判其承擔責任。
面對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責任舉證困難,《道路交通法》引入了“黑匣子”,試圖從技術層面解決。但當系統故障導致“黑匣子”記錄不完全時,駕駛人將被免于責任,并不利于保護受害人。
德國發布倫理準則用于保障人類安全,為未來厘清自動駕駛系統設計責任、過失責任做好鋪墊。2017年6月,內閣通過了《自動化和網聯化車輛交通倫理準則》,成為世界第一部針對自動駕駛的倫理準則,明確了自動駕駛系統要永遠保證比人類駕駛員造成事故少、人類的安全必須始終優先于動物或其他財產等20條準則(見圖2)。
目前德國《民法典(BGB)》、《產品責任法案(ProdHaftG)》均未對生產商在自動駕駛車輛的設計、制造、指示和產品監督進行管理。
圖2 | 德國《自動化和網聯化車輛交通倫理準則》主要內容
05 中德自動駕駛法律法規對比
在地圖測繪方面,在國家信息安全與個人隱私保護兩個主要方向兩國存在相互借鑒的地方。從公開資料來看,中國準入制度更加嚴格,對國家地理信息數據安全方面的保障措施更加全面,而德國則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更為重視,在國家信息安全與個人隱私保護兩個主要方向兩國存在相互借鑒的地方。
在車輛測試方面,如何在保障道路安全的前提下提升測試便利度值得兩國探討。中國的道路測試準入機制與測試牌照管理方面更為審慎,這也與中國復雜的道路環境相關,未來可分區域借鑒德國經驗,在一些特定場景適度寬松。此外,不同城市路測牌照互聯互通也需要進一步探索,避免企業重復投資。
在量產準入方面,德國提出豁免機制,中國側重審批制度,歐洲型式認證技術類規定更為具體。德國所遵照的歐盟型式認證方面規定更為全面,包括車輛安全、人機界面、駕駛任務交接、黑匣子安裝、網絡安全等方面內容,值得中國進一步學習探討。
在上路許可方面,兩國道路環境存在較大差別,中國在更復雜道路環境前提下,需要有自己的獨特考慮。德國目前對量產無人駕駛車輛上路許可方面走在前列,允許特定條件下并取得型式認證的車輛在德國全境取代人類駕駛。但是中國在道路更加復雜的情況下,目前較為審慎,暫不允許量產自動駕駛車輛上路,未來隨著產業的進一步發展。該部分法律法規如何逐步放開,以匹配產業發展速度,其路徑即需要與德國等國家交流,又需要結合自身道路特色環境。
在事故責任劃分方面,德國自動化和網聯化車輛交通倫理準則全球領先,值得中國未來參考。由于中國目前尚不允許量產無人駕駛車輛上路,而道路測試通常具備測試員,中國明確規定由人負主要責任。德國則率先出臺全球首部自動駕駛倫理準則,為未來場景厘清場景做出鋪墊,但未來復雜場景下責任劃分依然是世界難題,兩國需加強交流,在相同法系框架下,結合兩國特色探索未來法律法規的具體修訂與解釋。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中國電動汽車百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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