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車除了消費者和企業私人購車外,還有一些經營企業參與其中,以北京為例,筆者想談一談經營類領域新能源車(包含低速電動車)現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自己的思考。
先說說車輛的使用性質:簡單來說大類分為非營運和營運。非營運一般指家庭自用和公司自用,行駛證標注“非營運”,還有一些警用、搶險等特種車輛。營運分多種,公路客運、公交客運、出租客運、旅游客運、貨運、租賃。行駛證標注為具體細項。
本文說的營運主要是租賃、出租客運、公路客運、旅游客運、貨運。需要注意的是,車輛使用性質為營運的,不一定代表其具有合法有效的營運資格,需取得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營運證或道路運輸相關證件及經過專業車輛技術檢驗合格才為合法。筆者所指的車輛類型絕大部分均是小型轎車,僅小部分內容涉及大中型客車。
車輛使用性質和保險的關系,說的簡單一點,就是營運車的保險條款、保費是和非營運車輛不一樣的,實際一點就是營運車輛的保費對比同類型情況車輛保費要高。非營運保險條款有相關規定,非營運車輛從事營運活動發生理賠保險公司有權拒賠(好像除了強制三者保險公司需要先賠付再追償),大家可以搜索一下就能了解到相關案例。
一、問題現狀
1、高速發展的新能源租賃問題:
“非營運”參與“租賃”
簡單歸納現在的租賃為兩種:重資產和輕資產。所謂的重資產就是自己運營自己公司的車,車輛的使用性質絕大多數為“租賃”,這種車沒有問題,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公司會有一些“非營運”的車輛,至于是否加入租賃中不得而知,一旦加入到租賃中來,駕駛人發生嚴重或特大交通事故,在最終理賠時肯定會存在問題。相關法律參考《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可以確定是違規的,但是由于相關辦法的滯后,對于這種行為并未有嚴厲的處罰措施和具體對應的處罰辦法與細則,加之租賃人并不太了解情況,即使核驗行駛證,也很難看出端倪。但現在重資產的新能源租賃公司本身就很少,而里面這類車又更少,存在比例還是非常低的。
二、總結
原因:其實根源就是在于利益,各種各樣的利益,在違法成本低或者基本沒有違法成本的情況下,只要不出事就能獲得符合自身的利益。外加上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管理和執法的寬松、某些特別原因限制其合法化以及相關利益的交錯造成了看似繁榮發展卻又亂象叢生的現狀。
警示: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良好的發展還是要在守規矩的前提下,借著政策的方向而違規或者擦邊前行,終歸還會落得小則濕鞋大則濕身的結果。畸形的發展雖然造就了虛假的繁榮,但是一旦鏈條崩潰,帶來的確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經歷。
最后的最后,文章可能有些說的不謹慎、有問題的地方,還希望大家批評指正。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世紀末的魔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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