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智能網聯汽車發展得如火如荼,屢有什么品牌的自動駕駛的汽車在某國獲準上路試驗,甚至獲準作為正式產品銷售的消息。但是,同樣的情況,在中國是不允許的,因為我國的《道路交通法》明確規定,試驗車輛不允許上高連公路。
作出這樣規定的理由也很充分:高速公路車速高,萬一出現技術偏差或操作失誤,危險性大;高速公路是交通運輸大動脈,發生事故對社會影響大。因此,有什么新技術別處去試,試好了,正式應用于正規產品,再上高速公路不遲。但是,這個道理用于其他新技術說得過去,而對于自動駕駛技術卻產生了問題:除自動泊車等情景外,自動駕駛技術適合首先應用于高速公路,因為高速公路劃線清晰完整,絕少有非機動車與行人干擾,正是自動駕駛技術的最佳切入點。
據說這個問題已經引起有關政府部門的重視,正在積極磋商,希望能盡快提出解決的辦法。其實,這一事例不單單提示我們《道路交通法》應該修改,更是向我們提出了一個尖銳的問題:當技術創新、技術進步與現行的法律、法規、標準有矛盾時,怎樣處理才能有利于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而不是阻礙創新和進步?
我們過去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不是沒有,而是不夠正規。我們過去是用執法的彈性來解決這個問題的。例如,某公司沸沸揚揚的從重慶到北京2000km自動駕駛,就是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的默許下進行的,我很熟悉的一位負責汽車產品3C認證的官員,在退休前也放行過當時并不合規的新技術。但是,這種方法越來越行不通了。因為隨著法治的加強,隨著四中全會精神逐漸深入人心,隨著對政府部門的巡視和對政府官員合規性要求的提高,現在已經幾乎沒有政府官員敢冒這樣的風險了。
難道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就沒有解決的辦法嗎?筆者最近才了解到,在法治的框架內,可以妥善地解決問題。歐盟在產品認證的法令中,有明確的"認證豁免"制度,經過企業申請和一定程序的認定,技術創新暫時不符合現行法規的產品可以通過認證,可以銷售、使用;而日本也有"大臣認定"制度,在前述情況下,允許進行有試驗性質的使用;而美國去年也專門針對自動駕駛汽車的上路使用問題,做出專門的規定。
這就是說,我們在制定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標準時,應該考慮為技術創新、技術進步留有空間和通道。我們過去制定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指導思想,是以嚴、細取勝,想方設法杜絕一切漏洞,力求一絲不茍,全面貫徹。而今后,則應綜合平衡,為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留出法制的通道。
這也是我們發展中的問題,成長中的煩惱。過去我們是從落后處追趕,以學習、跟隨為主,不考慮包容創新的法制通道也問題不大,而今后,則必須在法治的框架內,支持創新、發展。
本文作者系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常務副會長、世界汽車組織(OICA)第一副主席
來源:董揚汽車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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