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愛藍天高新技術(大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愛藍天公司”)和愛藍天高新技術(沈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陽愛藍天公司”)的總經理,劉敏表示:”從一審二審敗訴到再審,案件的變化讓我們看到希望,相信會有一個公正的判決。”
5月13日,兩家愛藍天公司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此案的再審申請。此前的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指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為此案再審法院。
”何時開庭就等江蘇省高院通知了。”兩家愛藍天公司的再審代理律師劉永全6月30日告訴作者,再審不是常規程序,只有少數案子經過復查才能作出再審裁定。
這起專利侵權案之所以引起廣泛關注,一是高達5400多萬元的賠償金在國內知識產權案件中屈指可數,二是該案涉及世界礦業巨頭巴西淡水河谷公司。
敗訴:淡水河谷子公司
退出中國泡沫鎳市場
在專利侵權訴訟之前,英可大連公司和英可沈陽公司擁有員工上千人,生產的泡沫鎳產品一度占到世界泡沫鎳產品總量的1/3,并遠銷歐、美、亞三大洲,加拿大英可公司也一度成為全球第二大泡沫鎳生產商。
這起專利侵權案源起于”一種海綿狀泡沫鎳的制備方法”的專利(專利號為ZL95102640.2)。據了解,泡沫鎳是制造鎘鎳電池和氫鎳電池的最佳電極材料之一,用泡沫鎳生產的電池廣泛應用于新能源汽車。
有關材料顯示,”一種海綿狀泡沫鎳的制備方法”是吉林大學于1995年3月11日向原國家專利局申請的一件發明專利,該專利公開日為1995年10月11日,授權日為1998年9月12日。
2002年3月28日,該專利的專利權人變更為該專利的發明人石殿普、張麗芳、李文明,2003年,該專利的專利權人變更為沈陽天潤化工有限公司,2007年6月1日,又變更為長沙力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7月16日,長沙力元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湖南科力遠(600478,股吧)新能源公司(以下簡稱”科力遠公司”)。2008年8月15日,該專利的專利權人變更為科力遠公司。
2008年11月3日,科力遠公司向法院起訴稱:英可高新技術材料(沈陽)公司(以下簡稱”沈陽英可公司”,現改名為沈陽愛藍天公司)、英可高新技術材料(大連)公司(以下簡稱”大連英可公司”,現改名為大連愛藍天公司)侵犯其一種泡沫鎳生產技術專利權;湖南凱豐新能源公司從沈陽英可公司和大連英可公司直接購進按照其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也構成侵權。
兩家英可公司則辨稱,該公司的泡沫鎳生產技術完全來源于自我研發和接受國內有關單位的技術轉讓,且與科力遠公司所使用的技術在基本工藝路線及設備結構方面存在本質區別。
2009年9月29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大連英可公司及沈陽英可公司須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其中大連英可公司賠償科力遠公司經濟損失2981多萬元,沈陽英可公司賠償科力遠公司經濟損失2477多萬元,合計5400余萬元。
一審判決后,大連英可公司及沈陽英可公司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對英可公司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的問題判定錯誤,且適用法律及程序都存在錯誤。特別是對于涉案技術是否與專利構成等同,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技術鑒定,但一審法院沒有委托鑒定,從而導致事實認定明顯錯誤。
2010年6月20日,湖南省高院對該案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大連英可公司及沈陽英可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
業內人士指出,這起案件的敗訴是淡水河谷退出中國泡沫鎳市場的誘因,該案的最終訴訟結果,將改變國內泡沫鎳行業的競爭格局。
據了解,大連英可公司和沈陽英可公司均為巴西淡水河谷的控股子公司、全球第一大鎳商加拿大英可公司在華子公司,加拿大英可公司在這兩家公司分別占有67%的股權。
在專利侵權訴訟之前,英可大連公司和英可沈陽公司擁有員工上千人,生產的泡沫鎳產品一度占到世界泡沫鎳產品總量的1/3,并遠銷歐、美、亞三大洲,加拿大英可公司也一度成為全球第二大泡沫鎳生產商。而成立于2001年的科力遠公司則是全球最大的泡沫鎳生產商。
劉敏告訴作者,這起專利侵權官司對大連英可公司及沈陽英可公司造成毀滅性打擊。當湖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并由長沙市中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后,這兩家公司生產經營完全陷入舉步維艱的境地,銷售額大幅下滑,公司人心不穩,上百名員工離開公司。
劉敏介紹說,受侵權官司影響,公司國內訂單大量流失,如與比亞迪(002594,股吧)簽訂的1000多萬元大單被取消;出口方面,當年就損失400多萬美元。
迫于上述專利侵權案件的巨大壓力,兩家英可公司的最大股東、世界礦業巨頭巴西淡水河谷最終選擇退出中國泡沫鎳市場。英可大連公司和英可沈陽公司被迫進行股權重組,分別更名為愛藍天高新技術(大連)有限公司和愛藍天高新技術(沈陽)有限公司。
淡水河谷旗下公司
被指借收購竊取商業秘密
安信證券2010年8月30日的一份行業研究報告認為:”由于大連英可公司和沈陽英可公司被判停止侵犯公司的專利權,就意味著大連英可公司和沈陽英可公司必須停產,其一旦停產對泡沫鎳的價格將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科力遠公司作為全球最大的泡沫鎳供應商必將受益。”
作者注意到,科力遠公司曾指控英可公司涉嫌竊取商業秘密罪。
科力遠公司副總裁陸裕斌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加拿大英可公司曾與科力遠公司草簽收購協議,并對科力遠公司進行過徹底的”并購盡職調查”,掌握了科力遠公司的核心商業秘密。之后,英可公司宣布放棄收購,并在國內成立了絕對控股的合資公司大連英可公司及沈陽英可公司,生產與科力遠公司主導產品完全相同的泡沫鎳。所以,科力遠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對上述兩家英可公司展開犯罪調查。
2008年10月11日,湖南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派人到大連英可公司及沈陽英可公司采取調取相關證據。
2008年10月12日,科力遠公司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重大訴訟公告,稱公司于2011年10月3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分別指控大連英可公司及沈陽英可公司侵犯”一種海綿狀泡沫鎳的制備方法”發明專利權,長沙市中院已于10月10日對該案正式立案。
”直到看到科力遠公司的公告,上述兩家英可公司才明白陷入了專利侵權訴訟。”劉永全說。
愛藍天公司由此推測,所謂侵犯商業秘密,純屬”莫須有”的幌子,這是科力遠公司為專利侵權案采取的一種手段。從表面上看,他們的行為并無明顯的不當,但實際上里面暗藏玄機。
實際上,當初長沙力元公司與沈陽天潤公司簽訂的《專利轉讓與合作合同》中就明確約定,只有在科力遠公司完成專利侵權追索的法律程序后,科力遠公司才會向天潤公司支付第三批轉讓款80萬元人民幣。
英可公司認為,科力遠公司之所以購買該專利,就是為了獲得一件通過訴訟手段來打擊自己的武器。
證券市場也對這起專利侵權案作出了反應。
安信證券2010年8月30日的一份行業研究報告認為:”由于大連英可和沈陽英可被判停止侵犯公司的專利權,就意味著大連英可和沈陽英可必須停產,其一旦停產對泡沫鎳的價格將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科力遠作為全球最大的泡沫鎳供應商必將受益。”
2008年11月,科力遠公司向證監會提交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并于上述二審判決作出后的2010年9月4日獲中國證監會核準,順利完成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凈額約4億元。
被告專利無效請求
審理程序被一再中止
2011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簽署兩份再審裁定書,認定湖南省高院針對科力遠公司分別訴大連英可公司和沈陽英可公司專利侵權訴訟作出的原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指定由江蘇省高院再審此案,再審期間中止執行原判決。
”在專利侵權案訴訟過程中,為了對抗侵權訴訟,被告一方一般都會對涉案專利提起無效程序。”劉永全告訴作者,英可公司在收到長沙中院送達的應訴材料后,迅速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針對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
按照正常的審查程序,專利復審委通常會在受理后的6至9個月內完成無效請求案件的審查并作出相應的決定。但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涉案專利發生權屬糾紛的情況下,與該專利有關的侵權糾紛和無效糾紛均應中止審理,以等待權屬糾紛的結果。
”英可公司提出的專利無效請求先后3次被中止審理。”劉永全說。
據了解,先是科力遠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常德力源新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于2009年3月12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止針對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程序,理由是,常德力源公司與科力遠公司之間針對涉案專利發生了權屬糾紛,并已請求湖南省知識產權局調解該糾紛,國家知識產權局據此中止審理英可公司提出的專利無效請求,中止期限截止到2010年3月2日。
在上述中止期限即將到期時,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又對涉案專利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協助執行,后者據此再次做出中止決定,中止期限截止到2010年9月1日。
2010年9月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再次對英可公司的無效請求作出中止審理一年的決定。而這次申請中止的主角換成了科力遠公司的另一家關聯企業————常德美能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其中止理由也是發生權屬糾紛。
”一再中止審理的只是英可公司針對涉案專利提出的無效請求,而科力遠公司針對英可公司提出的侵權訴訟卻一直照常進行。”劉永全說。
2011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簽署兩份再審裁定書,認定湖南省高院針對科力遠公司分別訴大連英可公司和沈陽英可公司專利侵權訴訟作出的原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指定由江蘇省高院再審此案,再審期間中止執行原判決。
再審裁定讓兩家愛藍天公司感到了”柳暗花明”。不過,再審只意味著雙方站在了同一起跑線上,誰將笑到最后只有等法院的判決。
作為上市公司的科力遠公司,從對英可公司提起訴訟,到兩審判決結果,都及時發布公告。作者發現,對于該案被最高法院裁定再審,科力遠并沒有公告。
作者電話聯系科力遠公司,一位黃姓主任拒絕了作者的采訪要求。
( 編輯/邵陽 )
來源:中國企業報
作者:劉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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