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長沙市政府發布《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到2015年,長沙市推廣6080輛新能源汽車,按照國家與地方1:1配套的規定,市財政負擔地方(省、市)配套金額的70%,中央財政和省市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購車市場價格的60%。
長沙市2014年力爭推廣1580輛新能源汽車,到2015年,力爭推廣4500輛新能源汽車,其中公交客車1100輛。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務、環衛、出租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均不低于30%。
長沙市對在本市售出并在長沙登記上牌的新能源車輛,由符合相關規定的新能源車生產廠家申請,給予相應財政補貼。補貼標準為:按照國家與地方1:1配套的規定,市財政負擔地方(省、市)配套金額的70%,中央財政和省市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購車市場價格的60%。根據國家政策,現行補貼政策執行到2015年12月31日。
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長沙市規定,電動公交車充電站在現有長沙市公交線路規劃基礎上,優先考慮在首末站場組織建設充電設施。各級政府、工業園區優先在辦公場所的停車位統一規劃建設公務車、專用車等充電樁,帶頭示范引領。鼓勵既有辦公樓、商場、酒店、住宅小區、社會公共停車場按照一定比例建設充電設施。新建辦公樓、商場、酒店、住宅小區、社會公共停車場要按照不低于總規劃停車位15%的比例預留充電樁的安裝位置和容量;城區公共停車位按充電樁總數的10%比例,建設直流一體充電機,用于私家車、出租車、公務車的快速補電。
長沙市積極引導和支持企業創新商業模式,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汽車租賃、電池租賃和回收等服務領域。鼓勵支持通過租賃、特許經營等多種方式,采取合同能源管理(EPC)、公私合營(PPP)、融資租賃、分時租賃、換電模式、經營性租賃、買方信貸等模式,緩解出租車公司、公交公司一次性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資金壓力,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
本意見自2014年11月16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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