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提出實施意見》,要求2014年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并且鼓勵在個人使用領域試行分時租賃、車輛共享、整車租賃以及按揭購買新能源汽車等模式。
黃標車報廢更新時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意見》指出,各級、各有關部門要以公交車、出租車等城市客運以及環衛、物流、機場通勤、公安巡邏等領域為重點,加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力度,制定機動車更新計劃,今后新增或更新車輛都要有一定比重的新能源汽車,并逐年提高比重。青島、淄博、濰坊、聊城、臨沂等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城市名單的市,新增或更新車輛中的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30%。
各級黨政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機動車輛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用于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通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黃標車報廢更新時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2014—2016年,青島等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城市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車輛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省級和其他市級黨政機關及公共機構,2014年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規劃新建小區及公共場所時 要同步設計建設充電設施
《意見》指出,制定充電設施發展規劃。各級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充電設施專項建設規劃,在用地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對建設運營給予必要補貼。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充電設施建設領域,積極利用城市中現有的場地和設施,推進充電設施項目建設,完善充電設施布局。鼓勵在現有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上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設施。
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充電設施,積極構建高速公路城際快充網絡。鼓勵公共單位加快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
各級政府要將充電設施建設和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城市規劃,完善相關工程建設標準,明確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城市公共停車場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要求和比例;結合舊城改造、新城規劃建設,加快配套建設必要的城市公交、出租汽車、城市物流配送車輛充換電設施,在規劃建設城市綜合客運樞紐、公交樞紐、出租汽車運營站、城市配送中心時,要根據需求配建快速充換電設施;在規劃建設城市公交停車場、保養廠、維修廠、出租汽車停車場時,要考慮配建慢速充電設施;在規劃新建小區及公共場所時,要同步設計建設充電設施。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駐地停車位(基本車位)配建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城市公共停車位、路內臨時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為輔助,以城市充電站、換電站為補充的,數量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電設施服務體系。
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
《意見》指出,允許充換電設施經營企業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換電服務費。2020年前,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充換電服務費標準上限由省物價局或其授權的單位制定或調整。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對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用電價格。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將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套電網改造成本納入電網企業輸配電價。
享受國家和省財政補貼
《意見》指出,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政策。落實國家推廣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政策,對消費者購買的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給予補貼(由汽車生產企業按扣減財政補貼后的價格銷售)。積極爭取中央財政獎勵政策,加快山東省充電設施建設。進一步加大對設區市購置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補貼力度,在享受國家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再適當給予省財政補貼。各市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財政支持政策,合力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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