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居住小區、新建汽車4S店、公共停車場等要在場地、電力等方面滿足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要求,配套建設一定比例的充換電停車位。日前,《惠州市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建設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細則》)印發。
鼓勵已建小區停車場加裝充電樁
惠州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以公共交通先行策略并不變,《細則》提出,充電樁建設以新能源公交車、出租車、公務車充電樁建設為突破口,重點推進超市、商場、酒店、車站、社會停車場(庫)和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建設公共充電樁,逐步形成充電樁服務網絡,實現全面輻射,條件允許可與加油站、加氣站和停車場等合建充電樁。
在居民自用方面,《細則》要求新建居住小區、新建汽車4S店、公共停車場等要在場地、電力等方面滿足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要求,配套建設一定比例的充換電停車位。對于已建居民小區,則鼓勵在小區停車場地有計劃加建符合規定的自用充電樁,而公交、環衛、郵政、快遞等特定行業停車場所符合規定的專用充電樁也得到了明確“支持”,其可按規定對外經營。
建充電樁原則上不征用土地
建設充電樁尤其是達到一定規模的公用充電樁,是否需要征用土地?《細則》明確,原則上不征用土地,而是鼓勵在已建成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上設立他項權利建設充電樁,可保持現有建設用地已設立的土地使用權和用途不變。
而利用現有建設用地新建充電樁的,可依法采取協議方式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但如果是改建、加裝充電樁,且不涉及新建建筑物及規劃布局調整的,無需再辦理規劃、用地審批手續。
充電樁給予一定財政補貼
《細則》明確,在2020年前,惠州對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2015年1月~2017年1月,試行0.75元/度的上限標準,允許下浮。
《細則》表示,為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補貼進行配套,市級財政對本市范圍內的充電樁按其服務能力(主要參考充電樁額定輸出功率)進行一定比例的配套補貼。
作者獲悉,財政補貼申請受理時間截至2016年6月30日,逾期不辦理申請將視為自動放棄申領。
來源:今日惠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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