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時間,據有關報道,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準備在外資進入中國,設立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合資企業時,規定合資企業中方至少占百分之五十的股比。在轎車合資企業中設立的股比規制,又將出現在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合資企業中。有關專家對此也進行了探討,多數專家認為有規制之必要。
以上政策的制定,說明了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化的深入,促使政府機構在考慮更加細致、具體的政策,也表明在新能源汽車發展的關鍵是相關的關鍵汽車零部件,而我國汽車工業及其他相關工業在這方面的本身并不是那么大。
筆者贊成在新能源汽車零部件建立合資企業時,設置股權規制。但是,筆者對這類政策的有效性又有幾分疑慮。
首先,如果設置這類規制后,有關跨國公司只是在我國組裝新能源汽車整車,并同時進口關鍵零部件,怎么辦?我國在汽車零部件關稅進口方面的關稅已經不是有效保護關稅,況且新能源汽車零部件在實物上表現為電池、電機、電子系統等,難以納入汽車零部件納稅范疇。
其次,這些零部件從分量上并不太重,運輸成本不高,再加上跨國公司一定會作為核心能力予以保存,如果不能獨資或控股,長期進口是符合戰略利益的。
再其次,如果出現合資的中方只是金融資本或商業資本(就像最近龐大介入薩博)即便占有了百分之五十的股比,又能如何?實際控制權還是外方掌握,也學不到技術。只不過幫助外方賣產品而已。
最后,實際上這些新能源汽車零部件已經不在傳統汽車工業內,分別屬于電池行業、電機行業、電子行業。這些產業的企業是否有能力與合資方分庭抗禮?合資后的商業模式又是什么?有待觀察。
鑒于以上擔憂,我認為政府部門在制定有關政策時,還可以進一步細化,想得周全一些,以便有效操作。
從整車設置股比規制的效果看,要獲得真正的技術進步和自主創新能力,還是要靠中國企業自己的努力。從這個意義上說,政府還是要在制定扶植和鼓勵新能源汽車零部件研制有關政策方面多下功夫。
( 編輯/邵陽 )
來源:搜狐博客
作者:趙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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