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濟南發改委發布公開征求《濟南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意見稿對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和安全等方面做了相關規定。
意見稿指出,按照“慢充為主、快充為輔、鼓勵換電”的原則,逐步在全市范圍內形成以住宅小區、辦公場所、公交場站、物流園區自(專)用充換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停車場、商業配建停車場、獨立充換電站等公用充換電設施為輔的城市充換電服務網絡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際快速充換電服務網絡。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住宅小區、辦公場所、停車場等地安裝充換電設施的,應向物業服務企業出具建設運營資質信息。物業服務企業須配合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項目建設前期,應與物業所有權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管理人)簽訂協議,明確充電換設施的運營權歸屬于建設運營企業;同時協議須明確充換電設施運營時間不少于5年,對于非獨立增容的充換電設施還需明確配電容量能滿足充換電設施正常運營的需要。
濟南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進一步規范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保證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改能源〔2019〕118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新能源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相關設施的總稱。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換電設施,指專為某個私人用戶車輛提供充換電服務的設施;
(二)專用充換電設施,指專為某個法人單位車輛或特定群體用戶車輛提供充換電服務的設施,包括在住宅小區內為全體業主車輛提供服務的充換電設施;
(三)公用充換電設施,指為社會公眾車輛提供充換電服務的設施,包括獨立占地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
第三條全市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建設原則
第四條按照“慢充為主、快充為輔、鼓勵換電”的原則,逐步在全市范圍內形成以住宅小區、辦公場所、公交場站、物流園區自(專)用充換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停車場、商業配建停車場、獨立充換電站等公用充換電設施為輔的城市充換電服務網絡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際快速充換電服務網絡。
(一)在新建住宅小區和具備電力增容條件的老舊小區建設以慢充為主的自(專)用充電設施;
(二)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停車場、物流園區建設快慢結合的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公共停車場、商業配建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氣)站以及具備停車條件的可利用場地,建設以快充為主的公用充電設施和換電設施。
第三章建設運營主體
第五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主體主要包括個人、房地產開發企業、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等。經營公用及專用充換電設施的企業實行動態庫管理,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行政審批部門注冊,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二)建立運營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能對其運營充電設施進行有效的管理、監控和智能服務,并對運營數據進行安全監測、采集和存儲(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管理系統應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及數據輸出接口,并按要求將有關數據接入山東省充電基礎設施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及濟南市靜態交通云平臺,實現數據實時上傳;
(三)具備完善的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建立專職運營維護團隊,保證設施運營安全;
(四)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服務投訴處理機制,自覺接受行業監管和用戶監督。按要求定期向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牽頭部門報送充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數據;
第六條從事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的企業須編制《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申請報告書》,需包含以下材料:(1)企業營業執照;(2)運營管理系統功能介紹;(3)專職技術人員名單、資格證書及社保繳納記錄;(4)相關管理制度;(5)企業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發展規劃。
第七條各區縣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牽頭部門對轄區內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企業納入濟南市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庫。對納入濟南市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庫的建設運營企業優先予以政策支持。
第八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整出庫:
(一)充換電設施的建設、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關于充換電設施的建設、運營標準;
(二)將充換電設施私自轉包給不具備運營資質的企業或個人;
(三)通過非法手段騙取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補助資金;
(四)出現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第四章建設管理
第九條充換電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應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嚴格執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NB/T-33009)、《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供電系統技術規范》(NB/T-33018)等標準的規定。
第十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住宅小區、辦公場所、停車場等地安裝充換電設施的,應向物業服務企業出具建設運營資質信息。物業服務企業須配合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
第十一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項目建設前期,應與物業所有權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管理人)簽訂協議,明確充電換設施的運營權歸屬于建設運營企業;同時協議須明確充換電設施運營時間不少于5年,對于非獨立增容的充換電設施還需明確配電容量能滿足充換電設施正常運營的需要。
第十二條充換電設施施工應當由具備電力設施承裝(修、試)或機電安裝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
第十三條充換電設施所有權人承擔充換電設施維修更新養護及侵害第三者權益責任。
第十四條停車位及其充換電設施建設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逃生。
第十五條綜合運用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提升充換電服務的智能化水平,促進電動汽車和智能電網間能量與信息的雙向互動。
第五章運營管理
第十六條對外運營的充換電設施經營場所應按照《圖形標志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31525)的規定,設置完備的充換電設施標識標志,各相關部門需積極配合支持。
第十七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為本企業運營的充換電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鼓勵購買財產險、產品責任險等險種,保護消費者權益。
第十八條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企業建立的充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及時處理充換電設施故障,及時受理用戶咨詢和投訴。
第十九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可向用戶收取電費及充電服務費,費用收取須明碼標價并支持第三方支付。
第二十條符合條件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可按照售電企業管理辦法規定,注冊成為售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第二十一條充換電設施不再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拆除充換電設施,還應當向電網公司辦理拆表銷戶手續。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是充換電設施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遵循國家及本省、市充換電設施運營和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建設服務標準,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規范,設置安全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員,運營各環節應明確安全責任人,將運營服務安全管理貫穿于運營服務全過程;
(二)開展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安全、用電安全規范、新能源汽車充換電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理方法和觸電急救法等知識,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定期開展電氣安全、技術防控、運維操作、消防及防雷設施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落實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充電設備、設施及系統安全平穩運行;
(四)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應急培訓、演練和評估,包括火災、車輛故障、電池破損燃燒爆炸、供電系統故障、人員觸電、電池故障、設備故障等。
第二十三條市各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開展充換電設施安全檢查,督促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區縣政府負責轄區內充換電設施的屬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統籌推進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工作,牽頭編制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各區縣人民政府承擔統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的主體責任。
第二十五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的建設運營,保證充換電設施安全高效運行。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不得享受有關補助和獎勵政策;對因違反本辦法規定、無法保證充換電設施安全運營、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并追究有關責任;對不具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資格的企業,有關部門不得給予項目備案、提供土地、通電和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市發展改革委及各區縣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牽頭部門定期組織或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開展充換電設施運營事中事后核查監管,督促企業保證相關充換電設施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發揮實效。
第二十七條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國家或省如有新的政策出臺,按新的政策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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