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深圳市人大常務會官網顯示,《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22年6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以下為《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的部分內容:
本條例所稱智能網聯汽車,是指可以由自動駕駛系統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駛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
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在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動態駕駛任務,在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駕駛人應當響應該請求并立即接管車輛。
高度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在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所有動態駕駛任務,在特定環境下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駕駛人應當響應該請求并立即接管車輛。
完全自動駕駛,是指自動駕駛系統可以完成駕駛人能夠完成的所有道路環境下的動態駕駛任務,不需要人工操作。
本條例所稱車路協同基礎設施,是指通過車與路、車與車的無線信息交互共享,實現車輛與道路基礎設施之間、車輛與車輛之間協同控制的相關基礎設施。
第五條:
智能網聯汽車列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或者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并取得相關準入后,可以銷售;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可以上道路行駛;經交通運輸部門許可,可以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智能網聯汽車在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期間發生交通違法或者交通事故,以及本章未明確規定的其他事項和情形,按照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關于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并配備駕駛人。
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可以不具有人工駕駛模式和相應裝置,可以不配備駕駛人。但是,無駕駛人的完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只能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路段行駛。
第三十五條
智能網聯汽車駕駛人應當按照道路通行規定和車輛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掌握并規范使用自動駕駛功能?! ?/p>
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駕駛人應當處于車輛駕駛座位上,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隨時準備接管車輛;智能網聯汽車發出接管請求或者處于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時,駕駛人應當立即接管車輛?! ?/p>
無駕駛人的完全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應當具備在發生故障、不適合自動駕駛或者有其他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時,開啟危險警示燈、行駛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遠程接管等有效降低運行風險措施的功能。
第三十六條
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為車輛配置自動駕駛模式外部指示燈,智能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外部指示燈,向道路上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發出明顯的安全提示?! ?/p>
用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以顯著的車身標識進行安全提示;用于公交客運的,還應當在車輛內部播放語音提示?!?/strong>
第三十七條
智能網聯汽車車載設備應當記錄和存儲車輛發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運行狀態、駕駛模式、車內外監控視頻等數據,并保持數據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p>
前款規定的數據存儲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附原文鏈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十五號)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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