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其中第十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優先配備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管理辦法明確,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一)用于機要通信的工作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不含車輛購置稅,下同)、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二)業務用車和用于應急等公務的工作用車以及其他按規定配備的車輛,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報國管局備案。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上述所稱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機動車類型》界定。
第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優先配備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用于機要通信的工作用車,以及使用場景相對單一、主要在城區行駛的業務用車等,原則上應當配備新能源汽車。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實行年度計劃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現有車輛情況以及公務用車控制數、配備標準等,編制公務用車年度配備更新計劃,計劃中應當明確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數量。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核所屬事業單位車輛配備更新需求的合理性、合規性,優先通過系統內調劑方式解決,確保當年配備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整體比例達到規定要求。
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年度配備更新計劃納入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置計劃,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復后報國管局備案。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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