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及研討,省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制訂的《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已初步完善,并于6月6日正式印發,要求各有關單位嚴格按本辦法執行。現將《管理辦法》全文刊登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財政部、科技部、工業信息化部、發展改革關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區域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805號)要求,根據《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大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及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 按照本辦法要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汽車生產企業可獲得財政補貼。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群是由南昌市、宜春市、上饒市、撫州市、九江市、贛州市、萍鄉市等七城市組成。
第二章 實施組織機構
第五條 根據《關于成立江西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的通知》(贛科發高字(2014)25號),工作協調組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工信委、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省電力公司,及南昌、宜春、上饒、撫州、九江、贛州、萍鄉等十六個成員單位構成。
第六條 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
省發改委職責:協調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相關重大建設項目,制定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支持充、換電站運行享受電價優惠政策,負責指導各城市建立電力基礎服務網絡。
省工信委職責:提出全省汽車產業發展的對策、措施,促進我省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協助我省汽車企業申報國家新能源汽車公告及推薦目錄;協助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提出全省推廣新能源汽車相關車型的技術標準、產品方案及咨詢等。
省財政廳職責:協助編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落實新能源汽車相關補貼及平臺建設資金。
省科技廳職責:統籌協調全省推廣應用工作,推進我省新能源汽車整車和關鍵部件的自主研發,負責新能源汽車質量評價、安全管理;向國家相關部委報送城市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情況。
省公安廳職責:大力支持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制定新能源汽車通行時間、范圍和登記上牌的便利措施。
省國土資源廳職責:執行充、換電設施建設用地政策,優先安排充、換電設施建設用地。
省住建廳職責:指導各城市將新能源汽車相關設施納入城市規劃,按規劃用途給予用地保障。督導各城市環衛、園林等部門完成采購新能源汽車任務。
省交通廳職責:督促各城市完成新能源公交車、出租車采購任務;制定運營單位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優惠政策。提出新能源汽車路橋通行費用減免的方案。
省電力公司職責:積極參與充(換)電站、充電樁等相關設施配套建設及運營管理。
七城市職責:各城市須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根據《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章 生產企業及新能源汽車條件
第七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已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具備新能源汽車底盤、整車的生產資質;
(二) 具備相應的產品研發、試驗驗證、生產等能力;
(三) 在本城市群有推廣試用單位,具備一定的新能源汽車應用數量和完善的銷售服務體系;
(四)執行國家《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等規定,具備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調查能力,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依法組織調查分析,履行召回義務;承諾對動力電池按照要求進行回收處理等。
(五)汽車生產企業注冊地不在本次推廣應用城市群范圍的,需在新能源汽車銷售所在區域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銷售機構,并在相應的銷售區域設立2家(含)以上新能源汽車維修服務中心。
(六) 維修服務中心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新能源汽車專業技術人員和維修設備,提供24小時不間斷救援服務,能及時解決新能源汽車運行中出現的故障。
第八條 新能源汽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生產企業生產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及燃料電池汽車,且納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
(二)符合國家及行業現行有關標準和規定;
(三)新能源汽車產品必須按附表提供的數據要求,預留接口,接入“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車安全運營信息監控平臺”,實現與平臺數據中心通訊和數據傳輸。監控的信息參數見附表。
第四章 配套設施建設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電力配套設施是指交(直)流充電樁、電池配送站 、綜合型電池更換站及整車充電站等相關設施。電力配套設施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電力配套設施建設企業應具備完善的安全保障及服務體系,并具有良好的信譽。
第十條 省電力公司根據省發改委的規劃,積極參與建設電力配套設施,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車電力配套設施網絡體系。
第十一條 為了保證新能源汽車的安全運營,我省將建設統一的“新能源車安全運營信息監控平臺”,實時采集監控所有新能源汽車的工作狀態、地理位置、電池組狀態等技術參數,并歸類、分級,按規定完成預警和報警。
第五章 補助申領
第十二條 補助對象:財政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按照銷售價格扣減補助后支付。
第十三條 國家補助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頒布的《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及《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11號)相關內容,在完成車輛注冊登記后,由生產企業向企業注冊地財政、科技部門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經財政、科技部門審核后,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和科技部高新技術司。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補助按照《江西城市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修訂版)》執行。
第十五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補助資金,按《財政部、科技部、工業信息化部、發展改革關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區域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805號)要求,提交銷售發票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市級財政補助辦法由七城市自行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新能源汽車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的,將及時追回資金。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生產及配套服務企業應對其提供的產品及服務負責。對于產品質量、售后保障等未達到要求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十九條 為了規范管理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城市群新能源汽車采購方案及計劃須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備案后方可進行采購。
第七章 附 則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若國家補助政策出現調整,則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附表
新能源車安全運營信息監控信息參數表
新能源車輛廠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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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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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電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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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車型、電機型號、電池型號、廠家、座位數、車重、電池總容量、數量、電池模塊數量和模塊內電池數量等關鍵部件的基本信息匯總、CAN總線接口位置及接口類型和定義、電源接口位置及接口類型和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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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動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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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車型、發動機型號、電機型號、電池(電容)型號、燃油品種、廠家、座位數、車重、電池(電容)總容量、數量、電池(電容)模塊數量和模塊內電池(電容)數量等關鍵部件的基本信息匯總、CAN總線接口位置及接口類型和定義、電源接口位置及接口類型和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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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總線通訊數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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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電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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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車動力性:瞬時車速、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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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電池系統:電池總電壓、電池模塊電壓、各電池單體電壓、電池總充放電電流、外部充放電電壓電流、電池模塊充放電流、電池剩余總電量、電池模塊SOC、單體電池SOC、電池總溫度、電池模塊溫度、單體電池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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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電驅動系統:直流母線電壓電流(電機電壓電流)、電機轉速、電機扭矩、輔助系統電壓電流、電機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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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靠性:電池電壓電流及溫度異常、車輛控制器報告的電機控制器故障、電機過熱等各關鍵部件故障及報警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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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動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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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車動力性:瞬時車速、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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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電池(電容)系統:電池總電壓、電池模塊電壓、各電池單體電壓、電池總充放電電流、外部充放電電壓電流、電池模塊充放電流、電池剩余總電量、電池模塊SOC、單體電池SOC、電池總溫度、電池模塊溫度、單體電池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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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電驅動系統:直流母線電壓電流(電機電壓電流)、電機轉速、電機扭矩、輔助系統電壓電流、電機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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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靠性:電池電壓電流及溫度異常、車輛控制器報告的電機控制器故障、電機過熱等各關鍵部件故障及報警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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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動力系統:瞬時噴油量或油箱實時油位、發動機轉速、發動機扭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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