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廣州市發改委出臺《廣州市新能源中小客車車輛購置補貼實施細則》,規定廣州購買新能源汽車享受的優惠,除了中央補貼外,還有地方差額補貼和廣州市萬元補貼兩種,這兩種補貼須購買單位和個人自行申領。
根據細則,廣州1萬元/輛的車輛購置補貼,資金來源為“限牌令”中的競價收入。地方差額補貼是指,按照2013年中央補貼標準扣除上述1萬元后,地方財政需對每輛新能源中小客車給予的車輛購置補貼。申領地方差額補貼的新能源汽車須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注冊登記。補貼的申領及撥付于2016年12月31日截止。
本實施細則補貼申領主體主要包括三類。一是車輛生產單位,主要是指在廣州市注冊或車輛在廣州市生產的單位(除此以外的為廣州市以外車輛生產單位);二是車輛銷售單位,主要是指廣州市以外車輛生產單位在廣州市設立的專門銷售單位;三是車輛購買單位,主要是指采購廣州市以外車輛生產單位(未在廣州市設立的專門銷售單位)的產品的單位或個人。
另外,享受地方補貼的車輛所有者自購買之日起三年內向廣州市外轉移過戶且獲得過地方財政補貼的車輛,需退還地方財政補貼。車輛所有者可將地方財政補貼退至該購置車輛的經銷店,由經銷店將補貼退還市財政。
廣州市發展改革委 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新能源中小客車車輛購置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新能源中小客車車輛購置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委(工業發展處)反饋。
廣州市發展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財政局
2015年2月15日
廣州市新能源中小客車車輛購置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暫行辦法》、《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資金管理辦法》,為鼓勵單位、個人使用新能源汽車,指導和規范車輛購置補貼的申報、撥付,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新能源中小客車,是指符合《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暫行辦法》和《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申領其他指標范圍,并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或燃料電池中小客車。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車輛購置,是指單位、個人按照《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取得新能源汽車其他指標后,購買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中小客車并在廣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完成登記注冊。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車輛購置補貼,是指按照《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地方財政按照與中央財政2013年補貼標準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中小客車給予車輛購置補貼。補貼包括兩部分:一是指《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增量指標競價收入資金管理辦法》中競價收入資金給予的1萬元/輛的車輛購置補貼(以下簡稱地方萬元補貼),二是指《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資金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車輛購置補貼,即按照2013年中央補貼標準扣除上述1萬元后,地方財政需對每輛新能源中小客車給予的車輛購置補貼(以下簡稱地方差額補貼)。
同一車輛只能領取一次上述地方財政車輛購置補貼,不得重復領取,同時未在其他城市領取過地方財政車輛購置補貼。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車輛銷售價格,是指由車輛生產單位制定的全國統一的車輛銷售市場指導價格。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車輛所有者,是指與車輛登記注冊行駛證一致的單位或個人。
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補貼申領主體主要包括三類。一是車輛生產單位,主要是指在廣州市注冊或車輛在廣州市生產的單位(除此以外的為廣州市以外車輛生產單位);二是車輛銷售單位,主要是指廣州市以外車輛生產單位在廣州市設立的專門銷售單位;三是車輛購買單位,主要是指采購廣州市以外車輛生產單位(未在廣州市設立的專門銷售單位)的產品的單位或個人。
第八條 申領地方差額補貼的新能源汽車須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注冊登記。補貼的申領及撥付于2016年12月31日截止。
第二章 補貼執行
第九條 第七條中車輛生產、銷售單位參照《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補貼標準,扣除中央補貼、地方差額補貼后對外銷售。
第十條 第七條中車輛購買單位參照《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補貼標準,按照扣除中央補貼后的價格進行購買,并自行申領地方差額補貼。
第十一條 車輛所有者負責申領地方萬元補貼。
第三章 補貼申領
第十二條 申請車輛購置地方萬元補貼,按照《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增量指標競價收入資金管理辦法》辦理。該補貼直接撥付至車輛所有者銀行賬戶。
第十三條 申請車輛購置地方差額補貼,需提供車輛生產單位、產品、公示信息、合同、發票、車輛行駛證等原始憑證(提供備查)和復印件(復印件應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補貼申領單位公章或個人簽名)(見附件1),以及車輛匯總表(見附件2)和明細表(見附件3)。
第十四條 車輛生產、銷售、購買單位或個人于每月月初(10日前)按第十三條中準備上月補貼申領資料正式提交市發展改革委。其中,車輛購買單位為出租車企業,且車輛用途為出租車的,需先將補貼申領資料提交至市交委,經市交委審核后提交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對補貼申領資料進行匯總審核后送市財政局審核,市財政局審核通過后據此撥付地方差額補貼資金給申請人。
第十六條 享受地方補貼的車輛所有者自購買之日起三年內向廣州市外轉移過戶且獲得過地方財政補貼的車輛,需退還地方財政補貼。
車輛所有者可將地方財政補貼退至該購置車輛的經銷店,由經銷店將補貼退還市財政。若經銷店已不存續或車輛未經經銷店購買,可致電12345政府服務熱線轉市發展改革委(工業發展處)、市財政局(工貿發展處)。
第十七條 經銷店收到車輛所有者退回的地方財政補貼后,應主動報告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并在收到退款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款項主動退還市財政,并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檢查。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車輛生產單位、銷售單位和購買單位、個人對提供的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一旦發現騙取財政補貼,將追回全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的資格,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等部門每年不定期對汽車生產單位、銷售單位和購買單位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進行核查,相關單位要積極配合核查工作。
附件:1.車輛購置地方差額補貼申領資料清單
2.車輛信息匯總表
3.車輛信息明細表
4.知曉通知書
附件:廣州市新能源中小客車車輛購置補貼實施細則.zip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李艷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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