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區)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國家戰略,重點發展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堅持市場為主導和政府扶持相結合,建立健全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體系,加快市場培育,建設良好環境,促進全省鋰電及電動汽車產業健康較快發展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二)基本原則。
自主創新,產學研用聯動。鼓勵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積極同省內外高校與科研院所緊密合作,著力突破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和充電設施關鍵核心技術,不斷提高產品質量,為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明確責任,穩步有序推動。要根據國家和全省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要求,制定本地實施方案和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要求和時間進度,確保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擴大應用,公共服務拉動。以公共服務領域用車作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突破口,擴大公共機構(公交、出租、環衛、物流等)采購新能源汽車規模。引導個人消費,形成良性循環。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二、加快推進充電設施建設
(三)落實充電設施建設責任。地方政府要完善城市規劃和相關工程建設標準,把充電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因地制宜制定充電設施專項建設規劃,在用地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對建設運營給予必要補貼。此項工作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并將相關規劃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工作小組備案。電網企業要配合政府做好充電設施建設規劃,完善充電設施布局,做好相關電力基礎網絡建設和充電設施報裝增容服務等工作。
(四)完善充電服務體系。完善相關工程建設標準,明確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城市公共停車場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要求和比例。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駐地停車位(基本車位)配建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城市公共停車位、路內臨時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為輔助,以城市充電站、換電站為補充的,數量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電設施服務體系。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充電設施,積極構建高速公路城際快充網絡。
(五)明確用電價格標準。做好服務收費標準核定工作,由省發改部門牽頭,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68號)規定,明確我省電動汽車充換電用電價格標準。對經營集中式充換電服務場所,由省發改部門依據相關部門或企業提供相關材料和參照省外情況,單獨核定服務費標準。此項工作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
(六)推進充電設施技術攻關。由省科技部門牽頭,會同省工信等部門,依托國家和省級科技計劃,加強對新型充電設施及裝備技術、前瞻性技術的研發,對關鍵技術的檢測認證、充電設施消防安全規范以及充電網絡監控和運營安全等方面,給予科技支撐。
三、積極引導企業創新商業模式
(七)加快售后服務體系建設。由省發改部門牽頭,會同省商務等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文件規定,制定鼓勵支持社會資本進入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整車租賃、電池租賃和回收服務領域的相關規定。此項工作在2014年底前完成。
(八)發揮信息技術的積極作用。由省工信部門牽頭,會同省發改、通信管理、電力等部門,加快物聯網、移動互聯網、智能電網等新技術應用,鼓勵互聯網企業參與新能源汽車研發和運營服務。
四、推動公共服務領域率先推廣應用
(九)擴大新能源汽車在公共服務領域、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使用規模。由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牽頭,會同省財政、科技、工信、發改等部門,制定政府機關等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南昌、九江等7個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設區市,在公共服務的公交車、出租車等城市客運以及環衛、物流、機場通勤、公安巡邏等領域的機動車更新時,新增或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得低于30%,以后逐步擴大應用規模。
五、進一步完善政策體系
(十)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政策。繼續執行國家對消費者購買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給予補貼的政策。國家出臺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財政支持政策后,省財政、科技、工信、發改等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我省配套措施,及時向社會公布,及早穩定企業和市場預期。
(十一)落實新能源汽車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好國家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政策。落實今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的新能源汽車車船稅優惠政策,并做好車船稅減免工作。繼續落實好汽車消費稅政策,發揮稅收政策鼓勵新能源汽車消費的作用。
(十二)加強新能源汽車相關政策體系的調查研究論證。按照國發〔2012〕22號文件要求,圍繞建立多渠道籌集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資金、完善新能源汽車金融服務體系、建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制度、建立差異化的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政策等,加強調查研究,開展研討論證,及時研究制定出臺我省相關實施方案和政策規定。
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十三)統一標準和目錄,規范市場秩序。各地要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自行制定、出臺地方性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標準。要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制定地方推廣目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新能源汽車市場的監管,推進建設統一開放、有序競爭的新能源汽車市場。堅決清理取消不利于新能源汽車市場發展的違規政策措施。
七、加強技術創新和產品質量監管
(十四)組織實施新能源汽車產業技術創新工程。由省科技部門牽頭,會同省工信等部門,針對我省鋰電及電動汽車產業亟需解決的關鍵核心共性技術,組織產學研力量,集中進行科研攻關,爭取取得一批重要創新成果。
(十五)完善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保障體系。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的責任主體是生產企業,生產企業要建立質量安全責任制,確保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由省工信部門牽頭,加強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一致性監管。由省科技部門牽頭,建立新能源汽車監控平臺,提高新能源汽車技術服務和測試檢測水平。
八、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十六)加強地方政府的組織推動作用。各有關地方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參加的新能源汽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細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要加強指標考核,建立以實際運營車輛和便利使用環境為主要指標的考核體系,明確工作要求和時間進度,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十七)加強部門間的統籌協調。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要及時協調解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中的重大問題,部門間要加強協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對各地的督促考核,定期公開各地任務完成情況。財政獎勵資金要與推廣目標完成情況、基礎設施網絡配套及社會使用環境建設等掛鉤。及時總結成功經驗,組織推廣交流活動,促進各地相互學習借鑒,共同提高。
(十八)加強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新能源汽車對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作用。要通過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度,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車消費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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