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財建一〔2015〕31號
各市財政局、經信局,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
為貫徹落實《山西省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晉政辦發〔2014〕77號),做好新能源汽車營銷補助工作,省財政廳、省經信委聯合制定了《山西省新能源汽車營銷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5年4月30日
山西省新能源汽車營銷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山西省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晉政辦發〔2014〕77號),做好新能源汽車營銷補助工作,提高營銷補助資金使用效率,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使用除汽油、柴油之外其他類能源作為動力來源的汽車,主要包括電動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甲醇汽車、燃氣汽車。
本辦法所稱營銷補助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實現產品銷售以后而給予補助的資金。
第三條 營銷補助資金的申報、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正、透明、規范、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管理職責
第四條 新能源汽車營銷補助工作主要由省財政廳、省經信委以及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按照各自職能分工負責。
第五條 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負責受理、審核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營銷補助資金申報材料,并向省經信委提出符合條件的企業、產品初審名單。
第六條 省經信委負責做好營銷補助資金的材料復核和業務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對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提出的營銷補助企業、產品初審名單進行復核,并提出營銷補助資金計劃報省財政廳;
(二)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營銷補助資金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
(三)牽頭開展營銷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做好營銷補助資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劃及方案,研究確定省級營銷補助資金年度預算;
(二)對省經信委提報的新能源汽車營銷補助資金計劃在規定期限內下達資金預算;
(三)對營銷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補助范圍、方式及標準
第八條 補助范圍:山西省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內(以下簡稱公告),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實現終端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均可申請營銷補助資金(以銷售發票載明時間為準)。
第九條 營銷補助資金主要采用補助支持方式,專項用于降低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成本。消費者直接按銷售發票載明的銷售價格扣減營銷補助資金后支付購車款。
第十條 補助標準:2015年,電動客車5萬元/輛,電動轎車2萬元/輛,電動專用車1萬元/輛;甲醇客車1萬元/輛,甲醇重卡1萬元/輛,甲醇轎車0.5萬元/輛,甲醇多用途乘用車0.2元/輛;燃氣重卡1萬元/輛,燃氣輕(微)卡0.2萬元/輛。
2016—2017年,補助標準減半。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提出營銷補助資金申請,并將相關材料匯總成冊(一式三份),于每季后下一月(4月、7月、10月、次年1月)10日前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申報上一季度申請營銷補助資金材料。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資金申請文件,需明確當期符合申請條件的新能源汽車銷售數量及申請營銷補助資金數額等;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營銷補助資金申請表(見附件);
(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基本信息材料(初次申請時提供。以后相關信息變更時,只需提供變更信息相關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明、企業生產資質《公告》信息材料;
(四)車輛銷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車輛《公告》信息材料、車輛出廠合格證、銷售發票、消費者身份證明材料。其中,銷售給法人用戶的需提供法人用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明;銷售給個人用戶的需提供用戶居民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
以上材料除申請文件和申請表外,均提供復印件(必要時需提供原件,審核查驗后退還)。
第十二條 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負責受理營銷補助資金申報材料,對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并于每季后下一月(4月、7月、10月、次年1月)25日前向省經信委提出上一季度審核結果。對不符合申請營銷補助資金條件的企業、產品,要及時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三條 省經信委對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提出的審核結果進行復核,對符合補助條件的,于10個工作日內向省財政廳提出營銷補助資金計劃。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經信委報送的營銷補助資金計劃,在10個工作日內下達營銷補助資金預算,將上一季度營銷補助資金直接撥付到有關汽車生產企業。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營銷補助資金清算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汽車生產企業要把產品銷售優惠和營銷補助區別開來,按享受企業銷售優惠后的實際價格出售新能源汽車并開具銷售發票,再將營銷補助資金在消費者購車款中扣減。新能源汽車實現終端銷售后,汽車生產企業憑票據據實申請營銷補助資金。
第十六條 新能源汽車銷售給汽車經銷企業的,視為未實現終端銷售,不得申請營銷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省新能源汽車推廣中心要組織專業人員做好材料審核、數據匯總、材料報送以及申報材料檔案管理等相關工作。不得借營銷補助審核工作,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營銷補助資金必須專項用于降低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成本,汽車生產企業有義務將營銷補助政策告知消費者。
第二十條 對違規申請、使用營銷補助的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除及時繳回新能源汽車營銷補助資金外,將永久取消企業申請營銷補助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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