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低速電動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推進節能減排,規范低速電動車生產和使用管理,依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負責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管理。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負責低速電動車有關地方標準的制定及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強制性認證產品監管、組織產品質量檢測。山東省公安廳(以下簡稱省公安廳)負責低速電動車注冊登記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是指企業法人自愿申請,經省經信委審核企業生產條件、省質監局檢測產品質量,由省經信委對企業及其產品進行備案,公安部門對車輛進行注冊登記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山東省境內從事低速電動車生產的企業及產品管理。
第五條 對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生產備案管理,采用發布《山東省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低速電動車系指以鉛酸蓄電池組、鋰離子電池組、氫燃料電池組等為動力源,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電動機驅動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區、社區代步的四輪載客車輛。
第二章 技術要求
第七條 低速電動車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1000kg,乘員不超過4人,總質量不超過1200 kg,最高速度不超過50km/h。
第八條 低速電動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廓尺寸(長×寬×高)≤4600mm×1800mm×1650mm(4200X1700X1550);出廠時一次充足電經濟續駛里程≥100km;百公里經濟耗電量≤15kwh;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50mm。
第九條 低速電動車電池壽命,鉛酸蓄、鋰離子等電池應不低于完全充放電1000次,氫燃料電池應不低于2000小時。
低速電動車除以上技術要求外,應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有關強制性標準。
第三章 生產企業備案條件
第十條 從事低速電動車生產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 企業注冊登記、項目建設、環境保護、安全消防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 具有與所生產車輛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能力;
(四) 具備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及試驗驗證能力;
(五) 具備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
(六) 所生產的車輛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及專項技術條件和檢驗規范的要求;
(七) 具備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八) 銷售的產品有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提供機動車保險;
《低速電動車生產備案條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簡稱《生產備案條件》)(見附件一)。
第十一條 企業申請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備案時,應向省經信委提供以下資料:
(一)《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備案申請書》(見附件二);
(二)企業按照《生產備案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企業項目建設、環境保護、安全消防等批準文件;
(五)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承諾書(見附件三);
(六)地方工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省經信委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委托中介機構對其進行生產條件現場考核。
生產條件現場考核的結論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經考核,符合生產備案條件要求的企業為通過;反之,為不通過。
第十三條 通過低速電動車生產條件現場考核的企業,在省經信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7個工作日。公示無問題的企業,即可開展產品備案申報工作。
第四章 產品檢測
第十四條 低速電動車的產品檢測工作,由省質監局組織具備條件的檢測機構承擔。
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等要求進行產品質量和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檢驗。
對出具虛假報告的檢測機構,由省質監局依法處理,并取消其檢測資格,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企業生產的低速電動車產品,經檢測機構檢驗,達到國家有關標準和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生產企業即可向省經信委申請產品備案。
第五章 產品備案
第十七條 通過生產條件現場考核的企業申請低速電動車產品備案時,應當向省經信委提供以下資料:
(一) 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備案表;
(二) 產品的新技術、新結構原理說明;
(三) 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
(四) 檢測機構出具的整車質量安全檢測報告;
(五) 產品合格證樣張;
(六)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八條 省經信委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提交的產品技術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產品一致性審查,并將產品審查報告上報省經信委。
第十九條 省經信委對中介機構提交的產品審查報告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在省經信委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7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省經信委根據公示結果,對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和產品以《目錄》形式公布;不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原則上在6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產備案申請。
第二十一條 已經列入《目錄》的低速電動車企業如發生遷址、新建生產能力等生產條件變化時,應對變化后的生產條件進行重新考核,經考核達到備案條件方可投入生產。
第二十二條 省經信委根據低速電動車管理需要,對企業及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情況進行定期復核,對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產品一致性無保證、轉讓生產資質、弄虛作假等違規企業及產品,從《目錄》中撤銷。
第六章 產品銷售管理
第二十三條 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應參照《車輛識別代號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2004年第66號公告),制定企業產品代號標識制度,并報省經信委和省公安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 低速電動車出廠銷售時,生產企業應為每輛車打印企業產品識別代號,產品識別代號打印位置應統一、牢固、方便查驗。同時,應在每輛車外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企業商品商標和本企業名稱或商品產地,如商品商標中已含有生產企業地理標志的,可不再標明商品產地。
第二十五條 生產企業銷售低速電動車時,應隨車發放低速電動車出廠合格證,合格證樣式和技術參數內容參照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生產企業應建立合格證發放檔案,加強合格證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及售后服務管理體系,為每輛車建立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實行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為每輛車提供至少1年產品質量保證和至少2年的售后跟蹤維護服務。
第二十七條 生產企業如發現產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嚴重問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相關車輛產品,對已銷售車輛進行召回,并及時向省經信委、省質監局報告。
第二十八條 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應當不斷完善生產、檢測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以適應市場和客戶的需求。
第七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低速電動車允許在二級以下(含二級)公路行駛;城市道路通行范圍,由當地政府根據交通流量等通行條件確定。(公園、景區、社區、廠區、機場等區域使用。)
第三十條 對列入《目錄》的低速電動車實行登記管理。登記辦法由省公安廳制定。
第三十一條 低速電動車參照機動車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承保。
第三十二條 低速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參照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低速電動車的報廢期限為8年或行駛20萬公里,報廢程序參照國家車輛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在國家尚未出臺相關政策和標準前,低速電動車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待國家相關政策和標準出臺后,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經信委、公安廳、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實施。
附 件:
低速電動車生產備案條件及考核要求
一 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發展政策、宏觀調控政策的符合性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
企業設立應符合職業健康、安全、環保、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規要求。
二 生產能力和條件
2* 企業應當有必要的生產場地、存儲場地或設施及適宜、整潔的生產環境。生產組織布局合理,有適應產品生產的物流系統,區域標識明顯。
具有廠房、生產設備和其他生產設施的所有權。
具有主要檢驗儀器設備的所有權。
具有生產場所用地的長期使用權(按照國家生產用土地使用權的規定);租賃場地組織生產的企業,應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賃期限。
3* 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0萬元。企業總資產不得低于5000萬元,其中生產、檢驗設備的投資不得低于2000萬元。生產設備的加工精度和能力應當與產品特性要求相適合。
4 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地實施和保持。已獲ISO9000等質量體系認證的企業,其質量認證體系審查可以從簡。
5* 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所必需的生產設備以及專用工裝、模具。具有骨架(或車身)的成型、機加、焊接、內外表面裝飾和防護、裝配等生產工序,具備滿足環保要求的封閉式涂裝生產設施設備;其中專業化生產的專用裝置及其部件可外購。
6 應對關鍵生產設備和工裝進行預防性維護和日常保養,配備操作規程,有必要的備件,確保其正常運行,并有相應的運行和維修維護記錄。
三 設計開發能力
7* 應建立專門的產品開發機構,統一負責產品設計開發全過程的工作。能夠完成整車及與關鍵總成的匹配等產品開發工作,并在產品設計開發中得以體現;能利用專用軟件進行整車匹配的設計、計算等工作;開發、生產的產品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定。
應配備與設計開發任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及時跟蹤國內外電動汽車技術的發展情況;能夠對國家有關標準、相關行業標準、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跟蹤、轉化;開發人員包括產品策劃、整車匹配、關鍵總成設計、試制、試驗和檢驗、標準法規、情報信息、知識產權與專利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從事產品開發的專業技術人員占企業員工總數的比例不小于5%,專職設計開發人員總數不少于10人,設計開發投入不低于銷售收入的3%;。
應具備駕駛室(或車身)系統、車架和懸架、車橋、轉向系、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及控制系統等總成中至少3個總成的開發能力。
產品開發機構的開發、試制、試驗設備(包括必要的程序和軟件)的投入不少于300萬元。
8 應建立適于本企業的產品設計開發工作流程、設計規范和作業指導書,其內容應覆蓋產品及制造過程的開發流程,包括技術文件管理、標準化等內容,且在實際工作中得以應用。
應建立與產品相適應的產品信息數據庫,數據庫應包括設計平臺基礎數據、整車和底盤參數及參數設計、計算和分析結果等。
9* 至少掌握低速電動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及控制系統三者之一的核心技術。
10* 應當具備與所生產的低速電動車整車、系統及關鍵總成相適應的試制能力。具備所開發整車及系統的試驗驗證能力。
11 產品和制造過程設計開發的輸入、輸出應充分適宜;應對產品和制造過程設計開發的輸出進行評審、驗證和確認,并保存相應記錄。
12 在實施產品和制造過程的設計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應當重新進行評審(包括評審設計更改對產品組成部分和已交付產品的影響)、驗證和批準,同時應滿足生產一致性要求和產品追溯性要求。
應保存評審、驗證和確認的記錄,包括更改在生產中實施日期的記錄。
13 應建立產品標準和技術文件體系(包括產品圖樣、產品標準、生產和檢驗技術文件等),產品技術標準內容和項目應覆蓋整車、關鍵總成、關鍵部件,要求應不低于相應的國家有關標準、相關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獲得備案的企業應按照規定辦理企業標準備案手續。
四 產品符合性
14* 開發的產品應驗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國家有關規定的符合性,驗證工作可自主進行,其中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驗證工作由檢測機構進行。
15* 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產品一致性要求,即與備案車型信息、型式試驗樣車、產品合格證的內容相一致,產品技術參數的公差值應參照汽車標準在允許范圍內。
五 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16 應建立和落實與產品質量有關的人員能力評價和考核制度,并應保持適當的記錄。與產品質量有關的人員均應具備相應的資格、專業技能及知識,嚴格按程序文件、工藝文件或相關作業指導書工作。
17 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駕駛室或車身成型焊接、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對檢驗設備(包括有關的程序、軟件)進行控制,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當發現檢驗設備不符合要求時,應對以往測量結果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并對該檢驗設備和有關產品采取適當的措施。
18* 應建立合格證管理制度和合格證信息數據庫,按照汽車合格證管理有關規定制作、配發符合要求的產品合格證,保存合格證制作和發放記錄。
19 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應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其中整車基本信息存檔期限為車輛的設計使用年限;產品的檢驗測試數據存檔期限不少于2年。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于供應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并采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20 在產品實現過程中,應為涉及重要特性、安全特性、環保特性的零部件、總成,開發編制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的檢驗規范或檢驗指導書,并按規定實施監視測量活動。
對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應有明確的工藝要求和控制方法,編制作業指導書,規范操作過程,并實施過程監視和測量。
21 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評價標準,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應保留對供方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22 對采購過程、生產過程、交付過程、顧客反饋中發現的不合格品進行標識、記錄、評價和處置;若關鍵零部件的安全、性能不滿足規定要求,不允許讓步接收。
23* 產品(整車及零部件總成)應當滿足國家及地方標準和經過確認的技術規范的要求,并滿足生產一致性要求。
當企業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包括人員能力、生產/檢驗設備、采購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總成及其供方、生產工藝、工作環境、管理體系等)發生重大變化時,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產品仍能滿足原要求。
六 產品銷售及售后服務
24 應當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特約銷售和維修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廢舊電池回收、客戶管理等內容,并有能力實施。
25 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應當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26 應當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
企業應當為每一輛車建立檔案,并對車輛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對車輛質量信息進行管理。
注:
1.表中生產條件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標注“*”的條款為否決項。
2.判定原則: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的比例不超過20%,考核結論為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后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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