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政辦發〔2013〕16號
昌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昌樂縣小型純電動汽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經濟開發區、高崖水庫庫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
《昌樂縣小型純電動汽車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昌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9月16日
昌樂縣小型純電動汽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節能減排,保護資源環境,推廣新能源產品,提高小型純電動汽車產業技術裝備水平,促進小型純電動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型純電動汽車是指以鋰離子電池組、鉛酸蓄電池組、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組等為車載電源,由電動機驅動的最大時速不超過80km/h四輪純電動汽車。
第三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小型純電動汽車的生產、銷售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須是通過汽車行業質量體系認證、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定備案、符合相關規定的整車生產企業,小型純電動汽車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組織生產,產品應按要求由質量主管部門進行定期監督檢驗,產品標準經縣級及以上質監部門備案。
第五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不斷完善生產、檢測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以適應市場和客戶需求。
第六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出廠銷售時,生產企業應為每輛車打印產品識別代號,產品識別代號打印位置應統一、牢固、方便檢查。同時,應在每輛車外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企業商品商標和本企業名稱或產品產地,如商品商標中已含有生產企業地理標志的,可不再標明商品產地。
第七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經營單位應當為每輛小型純電動汽車的銷售情況建立檔案,實行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公布服務內容,并嚴格履行。
第八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產生的廢舊電池按照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置。
第九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小型純電動汽車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未經備案登記的小型純電動汽車,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十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樣式由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照國標式樣制作,小型純電動汽車號牌底色為綠色,開頭為“魯GC”字,中間為四位阿拉伯數字,末尾加“電”字。小型純電動汽車備案登記掛牌時只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由縣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一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駕駛人員應當取得C3及以上駕駛證。
第十二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承保,小型純電動汽車不屬于車船使用稅征收范圍。
第十三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的道路交通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機動車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小型純電動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參照機動車的管理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限于在1級以下(含1級)公路和城市道路行駛,走機動車道。
第十五條 小型純電動汽車的報廢期限為8年或行駛20萬公里,報廢程序參照國家機動車輛報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在國家、省、市尚未出臺相關政策和標準前,我縣小型純電動汽車管理執行本辦法,待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和標準公布后,執行國家、省、市的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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