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電動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電動車持續健康發展,加強節能減排,保護資源環境,推廣新能源產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動車是新興產品,在國家尚未出臺相關政策前,本市暫執行該辦法,待國家標準公布后,以國家發布的管理規則為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車是指以鉛酸電池或鋰電池為動力、最高車速50km/h以下、四個車輪的純電動車輛。
第四條 在國家標準和技術規定沒有明確前,電動車在交通管理方面參照機動車管理。
第五條 電動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廓尺寸≤3600mm×1600mm×1600mm;最小轉向圓直徑≤10m;出廠時一次充足電續駛里程≥70km;百公里耗電量≤15kw.h;側傾穩定角≥35度;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20mm。
第六條 電動車限于在1級以下(含1級)公路行駛,走機動車道。
第七條 電動車牌照由相關部門參照國標式樣制作,可加入“電”或“電動”字樣,以區別其他車輛,便于管理。
第八條 參照國家《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電動車的駕駛人員應當取得C2及以上駕駛證,準予駕乘4人(包括駕駛員)。
第九條 電動車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承保。
第十條 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參照機動車的管理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電動車的報廢期限為8年或行駛20萬公里,報廢程序參照國家車輛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在國家沒有明確規定前,為支持電動車產業的發展、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對電動車暫不收取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電動車生產企業須是國家發改委《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的整車生產企業,產品通過市級以上檢測機構檢測,產品標準經市及以上質監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電動車生產企業要不斷完善生產、檢測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以適應市場和客戶的需求。
第十五條 電動車經營單位要為每輛車的銷售情況建立檔案,實行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公布服務內容,并嚴格履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聊城市轄區內從事電動車制造、銷售、使用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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