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低速電動汽車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低速電動汽車(以下簡稱電動汽車)生產和使用管理,促進我市電動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保護環境,推進節約能源和可持續發展,依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管理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襄陽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信委)負責本市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管理。襄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負責電動汽車有關地方標準的制定及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強制性認證產品監管、組織產品質量檢測。襄陽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負責電動汽車注冊登記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是指企業法人自愿申請,經市經信委審核企業生產條件、市質監局檢測產品質量,由市經信委對企業及其產品進行備案,公安部門對車輛進行注冊登記的行為。
第四條 對本市行政區劃內生產、銷售和使用電動汽車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技術要求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汽車,是指以鉛酸蓄電池組、鋰離子電池組、氫燃料電池組等為純動力的,參照國家或行業相關安全技術標準的乘用、貨運及專用作業用途的四輪電動車輛,設計最高時速不超過60km/h。
第六條 電動乘用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廓尺寸(長×寬×高)≤5200mm×1810mm×1700mm;出廠時一次充足電的滿載行駛里程≥60km;40km/h等速工況噸百公里耗電量≤4.5kW·h;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20mm。
電動貨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廓尺寸(長×寬×高)≤5500mm×2100mm×2250mm;出廠時一次充足電的滿載行駛里程≥70km;40km/h等速工況噸百公里耗電量≤4.5kW·h;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50mm。
第七條 電動汽車電池壽命,鉛酸蓄、鋰離子等電池應不低于80%充放電1000次,氫燃料電池應不低于2000小時。
電動汽車除以上技術要求外,應嚴格參照執行國家、行業有關強制性標準。
第三章 生產、銷售管理
第八條 對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生產備案管理,采用發布《襄陽市電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要努力提高水平,積極爭取納入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在未納入目錄之前,允許電動汽車在本市所限定的道路上行駛。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所在地縣級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要成立專門班子并指定專人協助電動汽車生產企業積極向國家投資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和產品報批。
第十條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要不斷完善生產、檢測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以適應市場和客戶的需求,并為本市電動汽車使用和充電柱、充電站等配套設施建設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和服務。
第十一條 電動汽車生產、銷售和經營單位要為電動汽車建立檔案,嚴格執行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
第十二條 為確保電動汽車行業全方位服務于我市,確定擴大電動汽車產品種類及適用范圍,采用以電動SUV、電動貨卡、電動轎車、休閑代步車及三輪專用車(環衛、沖洗、郵遞物流)系列為主,其余電汽車動系列產品為輔的兩級發展策略。
第四章 證照、上路管理
第十三條 電動汽車參照機動車管理。在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未納入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之前,實行人工登記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公安交警部門商電動車輛生產企業制定)。經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專業檢測機構檢測,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并獲得檢驗合格證的電動汽車,登記時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四條 電動汽車由生產企業統一編號,報市公安交警部門備案。場(廠)內電動汽車號牌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注冊發放。電動汽車號牌工本費由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五條 駕駛電動汽車必須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場(廠)內專用電動汽車駕駛人必須取得特種設備操作證。電動汽車銷售部門要對電動汽車駕駛人免費進行不少于7小時的場地駕駛培訓。
第十六條 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準駕相應車型的電動汽車。其中:持C1照準駕電動乘用車(核載9人以下),持B2照準駕電動貨車。電動車駕駛人準駕年齡為18-70歲。
第十七條 電動汽車限于二級及以下公路和城市、景區、社區、廠區、鄉村等道路上行駛。電動車輛在二級及以下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駛時走機動車道,遇快、慢行線分道時走慢行線,無快、慢行線分道時靠右側行駛。
第十八條 電動汽車定期檢測(驗)參考機動車定期檢測(驗)規定,非營運電動汽車檢測(驗)周期為每兩年一次,營運電動汽車檢測(驗)周期為一年一次。
第十九條 電動汽車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按有關規定承保,發生交通事故時原則上參照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二十條 電動汽車的報廢期限及報廢程序參照國家車輛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省有相關政策和標準出臺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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