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意見
寧政發〔2015〕14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蘇政發〔2014〕51號)和《關于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意見》(蘇政發〔2014〕128號)等文件精神,加快推進我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有效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更好、更快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實踐科學發展觀,按照國家、部、省新能源汽車發展戰略部署,以純電驅動為新能源汽車發展的主要戰略取向,重點推廣應用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積極推廣應用燃料電池汽車,研究推廣應用儲能式超級電容汽車等其他新能源汽車。以市場主導和政府扶持相結合,創造良好發展環境,加快培育市場,大力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水平,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和能源消費結構,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二、基本原則
創新驅動,產用結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生產建設運營企業要著力突破關鍵核心技術,不斷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保障產品安全和性能。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研發、生產、運營等項目在我市落地,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給予重點扶持,進一步推動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政府先導,市場運作。發揮政府的導向作用,政府推進示范應用,促進產業發展和普遍應用。近期利用經濟手段和政策引導,建立和規范市場準入標準,落實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政策,將充電設施建設納入政府工作計劃,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新能源汽車生產和充換電運營服務,促進形成統一、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遠期隨著新能源汽車的技術進步和商業化機制形成,更多地注重和發揮市場的作用。
統籌協調,穩步推廣。正確處理和把握好現實現狀與遠期愿景的關系、總體規劃與分步實施的關系、推廣應用與產業發展的關系、硬件建設與后續管理的關系、政府行為與市場作用的關系。緊抓新能源汽車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以示范和推廣為重要抓手,把公共服務領域用車作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突破口,突出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在公共交通、公務、電力、環衛、郵政快遞等領域率先示范使用一批新能源汽車,通過示范使用增強社會信心,引導和鼓勵企業和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形成良性循環。
三、具體措施
(一)加快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
1.擴大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應用規模。每年新增更新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不低于30%;每年新增更新的環衛用車中,新能源環衛用車比例不低于30%。
2.推進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公共機構使用新能源汽車。結合公務車改革方案研究出臺我市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專項政策。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定向保障車、機要通信和應急保障車總量的比例不低于50%,公安、城管、環保、交通等單位更新或新增執勤執法車應選擇新能源汽車,因特殊需求須購買傳統燃料汽車的,必須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方可購買。
3.加快社會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鼓勵郵政快遞、物流運輸、市區包車(企業通勤)、出租汽車、旅游客運企業等社會企業發展一批新能源汽車。其中新增更新城市物流配送車輛,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30%。
4.鼓勵市民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出臺我市居民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切實解決私人乘用車充電需求。
5.強化新能源汽車技術、質量、價格和服務保障。在我市推廣的新能源汽車必須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科技部頒布的汽車產品公告目錄,同時符合交通運輸部、江蘇省的相關政策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必須承諾隨其產品在我市應用推廣規模的不斷提升,逐年提高產品品質、降低產品售價。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期限,其他車輛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20萬公里的質保期限(以先到者為準);從事營運的新能源車輛以最終銷售合同約定為準。
優先選擇續駛里程長、可靠性高的新能源汽車,對純電動公交車(超級電容、鈦酸鋰快充純電動公交車除外),原則上應選擇城市工況下續駛里程不低于200km的汽車車型。新能源公交車除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外,還應滿足《公共汽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888-2014),配置安全監控管理系統、電池箱專用自動滅火裝置等安全設備;車輛內飾及地板阻燃性能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要求。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車輛還應滿足《城市物流配送汽車選型技術要求》(GB/T29912-2013)。
(二)加快推進充電設施規劃建設
6.貫徹落實國家充電設施技術標準。加大對國家充電設施技術標準的宣傳貫徹力度,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充電設施國家(行業)標準。凡國家尚未涉及而我市需要統一規范的,參照先進標準制定地方技術規范,并積極向上級推薦為地方和國家標準。建立便捷高效的標準檢索系統,定期更新發布充電設施國家(行業)標準,強化我市標準化充電設施建設的規范指引。依托國家科技計劃加強對新型充電設施及裝備技術、前瞻性技術的研發,對關鍵技術的檢測認證方法、充電設施消防安全規范以及充電網絡監控和運營安全等方面給予科技支撐。支持企業探索發展適應行業特征的充電模式,實現更安全、更便捷充電。
7.制定全市充電設施專項規劃。根據全省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制定我市“十三五”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將充電設施建設和配套電網建設改造納入城市規劃。通過科學規劃,在全市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駐地停車位(基本車位)配建慢充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城市公共停車位、路內臨時停車位配建快充充電設施為輔助,以城市充電站、換電站為補充的,數量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電設施服務體系。電網企業要配合政府做好充電設施建設規劃。
8.加快推進充電設施建設。根據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及配套電網建設改造計劃,因地制宜制定充電設施建設年度計劃。按照“屬地化、市場化、多元化”原則,由各區政府明確本轄區充電設施建設主體,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充電設施建設領域。
結合綜合客運樞紐、公交樞紐(含停保場、首末站)、出租汽車服務中心、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和服務區、快遞物流園區(含郵政樞紐、快遞分撥處理中心和有條件的快件處理網點)等實際運營需求,加快建設完善充換電設施。
規模達100個車位以上的既有和新建的經營性停車場、社會停車場、大型商業區停車場、綜合交通樞紐等,繼續實施“不低于車位10%比例配建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和專用車位”的政策。
具備條件的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及企事業等單位新建或改造停車場,應當結合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計劃,充分考慮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需要,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規劃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配建充電樁。鼓勵在現有加油站加裝快速充電樁。
9.完善充電設施用地政策。已設立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他人需建設充電設施的,可在征得土地權利人同意后以他項權利的方式建設。既有及新建的停車場、公交場站,應將充電設施作為配套設施。在未設立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設充電設施的,應辦理土地供應和登記手續。純電動公交車、純電動出租車充換電站用地,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利用現有建設用地新建充電設施的,可采用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其他新增充電設施用地,應以公開出讓方式供應。建設用地需配建充電設施的,可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依法妥善處理充電設施使用土地的產權關系。嚴格充換電站用地改變用途管理,確需改變用途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10.鼓勵住宅區建設充電設施。新建居住小區的停車設施,每個車位均應具備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條件,鼓勵同步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已建住宅區居民擁有固定有效車位的,購買新能源汽車由車輛廠商負責配建充電樁,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應予支持。鼓勵物業公司統一安裝充電設施,并將其納入物業管理評價標準。
11.完善用電價格政策。落實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和充電服務價格政策。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暫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在國家、省相關政策出臺后,適時實施峰谷分時電價政策。2020年前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標準上限按不高于用油成本費用原則,具體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12.做好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改造。由供電部門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不收取接網費用。供電部門針對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專用接入網報裝申請,要簡化服務流程,縮短服務時間,提供綠色通道服務。
13.確保各類充電設施正常運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應強化設施設備維護,做好服務人員培訓,確保提供安全持續的充電服務。不斷提高現代信息技術在充電服務商業運營中的應用水平,鼓勵互聯網企業參與新能源汽車充電運營服務,加快推廣智能電網、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建立全市統一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理平臺,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設備利用率,保證充電設施的安全可靠、經濟高效運行,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帶來更多便利和實惠。
(三)完善落實新能源汽車購置與使用優惠政策
14.完善落實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政策。根據國家、省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年度細則,結合我市實際,按照“控制總量、調控結構、市區分擔”的原則,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年度細則,及時向社會公布,穩定企業和市場預期。落實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購車、使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的市級財政補貼,補貼資金在年度財政預算中統一安排并進行嚴格管理;做好省級財政補貼的申領工作;對于中央財政安排的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充電設施建設等方面補貼。
15.落實新能源汽車稅收優惠。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在國家、省相關政策出臺后,進一步落實汽車消費稅相關政策,充分發揮稅收優惠政策帶動新能源汽車發展的作用。
16.鼓勵運輸行業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對使用新能源汽車從事營業性運輸并達到集約規模的,管理部門在市場準入、許可延續、車輛更新上出臺具體政策加以支持。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車融資租賃、車電分離和以租代售等多種運營模式,鼓勵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及融資租賃經營企業,采取多種手段降低運輸企業一次性購車支出。
17.落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制度。制定并實施基于車輛生產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細詳細積分交易和獎懲辦法,在考核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時對新能源汽車給予優惠,鼓勵新能源汽車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使用。
18.實行差異化的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政策。按照國家、省對新能源汽車注冊和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新能源汽車獨立分類注冊登記工作,便于新能源汽車的稅收和保險分類管理。在機動車行駛證上標注新能源汽車類型,便于執法管理中有效識別區分。新能源汽車享有當日路內停車位免首小時臨時停車費的優惠政策。在執行和制定為緩解交通擁堵而采取的機動車限購、限行措施時,對新能源汽車給予優惠和便利;對符合相關標準的純電動郵政快遞車、物流車和環衛平板車(桶裝垃圾運輸車)予以全天候、全路段通行優惠及短暫停靠作業等政策扶持。改進和完善道路交通技術監控系統,通過號牌自動識別系統對新能源汽車通行給予便利。
(四)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發展
19.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允許和鼓勵列入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進入南京市場,鼓勵新能源汽車整車和零部件企業在南京設立研究機構、投資建廠,促進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發展。
20.規范市場秩序。按照國家、省明確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政策,研究出臺公開透明、操作性強的我市新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準入條件,支持社會資本和具有技術創新能力的企業參與新能源汽車科研生產。加強新能源汽車市場監管,著力打造統一開放、有序競爭的新能源汽車市場,堅決清理取締各地區不利于新能源汽車市場發展的違規政策措施。
21.加大科技攻關支持力度。通過國家、地方科技計劃,對新能源汽車儲能系統、燃料電池、驅動系統、整車控制和信息系統、充電加注、試驗檢測等共性關鍵技術以及整車集成技術集中力量攻關,不斷完善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加快研究和開發適應市場需求、有競爭力的新能源汽車技術和產品,加大研發和檢測能力投入,通過聯合開發,加快突破重大關鍵技術,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能力,降低能源消耗,加快建立新能源汽車產業技術創新體系。
22.完善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保障體系。指導和督促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建立質量安全責任制,提高售后服務水平,確保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支持建立行業性新能源汽車技術支撐平臺,提高新能源汽車技術服務和測試檢驗水平。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抽檢制度,通過市場抽樣和性能檢測,加強產品質量監管。研究建立車用動力電池準入管理制度。
23.制定落實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政策。按照國家、省相關政策要求,以車輛企業為主體,建立健全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機制,有力推動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建立健全廢舊動力電池循環利用體系。
(五)加強新能源汽車運營安全應急管理
24.落實運營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運營企業切實加強對所屬駕駛員、乘務員和車輛的管理。加強新能源汽車運營安全監控,納入交通智能化運營監控平臺。建立新能源汽車全生命周期運營檔案,健全新能源汽車定期檢查、維護和修理制度。
25.強化車輛運營實時監管,提升應急處置能力。督促運營企業在營運車輛上安裝實時監控裝置,對車輛運行技術狀態、充電狀態、電池單體等實時監控和動態管理;建立新能源汽車運行數據采集和統計分析系統,為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提供基礎支撐。制定新能源汽車拋錨、運營周轉不暢、惡劣天氣、客流激增下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六)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
26.加強工作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體系,組長:繆瑞林;副組長:黃瀾、吳衛國;成員:趙晶夫、葉榮生,市督查辦、發改委、經信委、住建委、科委、公安局、財政局、國土局、物價局、質監局、安監局、環保局、規劃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旅游委、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國資委、國稅局、地稅局、公安交管局、郵政管理局、城建集團、交通集團、南京供電公司,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棲霞區、雨花臺區、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化學工業園區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交通運輸局,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交通運輸局主要負責同志任辦公室主任,市交通運輸局、經信委、住建委、財政局分管負責同志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負責編制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年度計劃,組織協調推進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各項工作,并進行督查、考核和總結。
領導小組下設四個工作組,具體分工及成員單位如下:
(1)應用推廣組:負責推進我市各領域新能源汽車應用推廣工作。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成員單位:市科委、安監局、質監局、商務局、旅游委、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郵政管理局、交通集團。
(2)產業發展組:負責推進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工作。牽頭單位:市經信委,成員單位:市發改委、科委、財政局、國土局、環保局、規劃局、南京供電公司,棲霞區、雨花臺區、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化學工業園區管委會。
(3)基礎設施組:負責我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牽頭單位:市住建委,成員單位:市發改委、經信委、科委、規劃局、國土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郵政管理局、城建集團、交通集團、南京供電公司,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棲霞區、雨花臺區、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化學工業園區管委會。
(4)政策保障組:負責制定落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產業發展政策工作。牽頭單位:市財政局,成員單位:市發改委、經信委、科委、公安局、國土局、物價局、環保局、規劃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國資委、國稅局、地稅局、公安交管局,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棲霞區、雨花臺區、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化學工業園區管委會。
27.加強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新興媒體和傳統媒介等多種途徑,廣泛宣傳新能源汽車在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以及新能源汽車全生命周期成本低廉、售后服務體系完善等方面的綜合優勢,逐步提高全社會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度,同時對損害消費者權益、弄虛作假等不良行為堅決予以曝光,形成新能源汽車良性健康發展的環境。
28.強化工作監督考核。全市建立以實際運營車輛和便利使用環境為主要指標的考核體系,各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合作,強化落實,保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計劃目標按序時進度要求完成。
附件: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責任分解表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
附件
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責任分解表
序號 |
項目 |
序號 |
工 作 內 容 |
責任單位 |
配合單位 |
一 |
車輛 推廣 |
1 |
擴大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應用規模。每年新增更新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不低于30%;每年新增更新的環衛用車中,新能源環衛用車比例不低于30% |
市交通集團、相關區政府 |
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局 |
2 |
推進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公共機構使用新能源汽車。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定向保障車、機要通信和應急保障車總量的比例不低于50%,公安、城管、環保、交通等單位更新或新增執勤執法車應選擇新能源汽車 |
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 |
市財政局 |
||
3 |
加快社會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其中新增更新城市物流配送車輛,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30% |
市郵政管理局 |
市交通運輸局 |
||
4 |
出臺我市居民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切實解決私人乘用車充電需求,鼓勵市民購買新能源乘用車 |
市住建委 |
市規劃局、南京供電公司 |
||
5 |
推廣車型必須列入工信部和科技部汽車產品公告目錄,同時符合交通運輸部、江蘇省相關政策要求。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必須承諾隨應用規模提升逐年提升產品品質并降低整車售價。新能源乘用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期限,其他車輛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20萬公里的質保期限(以先到者為準);從事營運的新能源車輛以最終銷售合同約定為準 |
市經信委 |
市質監局、市科委 |
||
一 |
車輛 推廣 |
6 |
優先選擇續駛里程長、可靠性高的新能源公交車,原則上應選擇城市工況下續駛里程不低于200km的汽車車型。新能源公交車除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外,還應滿足《公共汽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888-2014),配置安全監控管理系統、電池箱專用自動滅火裝置等安全設備;車輛內飾及地板阻燃性能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要求 |
市交通集團、相關區政府 |
市交通運輸局、市質監局 |
7 |
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車輛應滿足《城市物流配送汽車選型技術要求》(GB/T29912-2013) |
市郵政管理局 |
市質監局 |
||
二 |
規劃 建設 |
8 |
貫徹落實國家充電設施技術標準 |
市質監局、市科委 |
南京供電公司 |
9 |
制定全市充電設施專項規劃 |
市規劃局 |
市發改委、市住建委、市科委、市城管局、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各區政府、南京供電公司 |
||
10 |
根據全市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制定充電設施建設年度實施計劃,加快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加強充電設施項目和電力供應與使用監督管理 |
市住建委 |
各區政府、南京供電公司 |
||
11 |
結合綜合客運樞紐、公交樞紐(含停保場、首末站)、出租汽車服務中心、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和服務區、快遞物流園區(含郵政樞紐、快遞分撥處理中心和有條件的快件處理網點)等實際運營需求,加快建設完善充換電設施 |
市交通運輸局、市交通集團、市郵政管理局 |
各區政府 |
||
12 |
規模達100車位以上既有和新建經營性停車場、新建社會停車場、大型商業區停車場、綜合交通樞紐等,按照不低于車位10%比例配建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和專用車位 |
市住建委、市規劃局 |
市城管局、各區政府 |
||
13 |
在具備條件的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及企事業等單位新建或改造停車場,規劃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配建充電樁 |
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 |
各區政府 |
||
14 |
完善充電設施用地政策 |
市國土局 |
市規劃局、各區政府 |
||
二 |
規劃 建設 |
15 |
鼓勵住宅區建設充電設施,新建居住小區應為每個車位預留充電樁的建設條件;已建住宅區居民擁有固定有效車位的,購買新能源汽車由車輛廠商負責配建充電設施,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應予支持。鼓勵物業公司統一安裝充電設施,并將其納入物業管理評價標準 |
市住建委 |
市規劃局、市物價局、南京供電公司 |
16 |
完善用電價格政策 |
市物價局 |
南京供電公司 |
||
17 |
做好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改造 |
南京供電公司 |
∕ |
||
18 |
建立全市統一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理平臺,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設備利用率,保證充電設施的安全可靠、經濟高效運行 |
市經信委 |
市住建委、南京供電公司、 |
||
三 |
政策 支持 |
19 |
完善落實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政策 |
市財政局 |
市交通運輸局、市經信委、各區政府 |
20 |
落實新能源汽車稅收優惠 |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
各區政府 |
||
21 |
鼓勵運輸行業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財政局、市交通集團 |
||
22 |
落實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制度 |
市經信委 |
市發改委、市商務局 |
||
23 |
實行差異化的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政策 |
市公安局 |
市城管局、市郵政管理局、各區政府 |
||
四 |
產業 發展 |
24 |
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 |
市經信委 |
市科委 |
25 |
研究出臺公開透明、操作性強的新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準入條件,支持社會資本和具有技術創新能力的企業參與新能源汽車科研生產。加強對新能源汽車市場的監管,推進建設統一開放、有序競爭的新能源汽車市場。堅決清理取消各地區不利于新能源汽車市場發展的違規政策措施 |
市經信委 |
市科委、各區政府 |
||
26 |
加大科技攻關支持力度,不斷完善科技創新體系建設術,加快建立新能源汽車產業技術創新體系 |
市科委 |
市經信委、市環保局 |
||
27 |
完善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保障體系 |
市經信委 |
市科委、市質監局 |
||
28 |
制定落實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政策 |
市經信委 |
市科委、市環保局 |
||
五 |
安全 監管 |
29 |
落實運營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
市安監局 |
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 |
30 |
強化車輛運營實時監管,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安監局、市公安局 |
||
六 |
組織 領導 |
31 |
加強工作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
領導小組辦公室 |
各成員單位 |
32 |
加強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 |
領導小組辦公室 |
各成員單位 |
||
33 |
強化工作監督考核 |
領導小組辦公室 |
各成員單位 |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法院,市檢察院,南京警備區。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2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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