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金華市出臺《金華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明確,在金華市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在享受國家補助基礎上,可再享受市財政的配套補助,純電動乘用車給予3萬元補助,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給予2萬元補助。
純電動客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純電動專用車(主要在郵政、物流、環衛等領域使用)、燃料電池車,按照國家補助標準,給予1:1的配套補助。中央財政和市財政(含公交車補助)補助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80%。
關于印發金華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金政辦發〔2015〕63號
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金華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0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6月16日
金華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暫行辦法
為深入推進我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鼓勵市區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根據國家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關于支持北京、天津等城市或區域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805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推廣應用范圍和期限
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要求,并享受中央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補助的國產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列入本次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范圍。
本次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政策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補助對象
在金華市區汽車生產企業或汽車銷售企業(在市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具體符合以下條件:
(一)市區戶籍人員;
(二)持有效的市區《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非市區戶籍人員;
(三)持有效的市區《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在市區有固定工作,且連續兩年(含)在市區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市區戶籍人員;
(四)駐市區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五)持有效身份證明并在市區連續居住兩年以上,且每年累計居住6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六)在市區注冊登記的法人組織,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三、補助標準
(一)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在享受國家補助基礎上,可再享受市財政的配套補助,具體標準:
1.純電動客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純電動專用車(主要在郵政、物流、環衛等領域使用)、燃料電池車,按照國家補助標準,給予1:1的配套補助。中央財政和市財政(含公交車補助)補助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80%。
2.純電動乘用車給予3萬元補助,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給予2萬元補助。
(二)在金華市區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項目的,按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成本)給予20%的財政補助。
(三)以租賃、微公交等模式推廣新能源汽車的,經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審核,視實際運行情況予以相應補助。
四、補助方式
(一)本次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期限內,在市區購買、上牌、運行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符合補助對象條件的,應在購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直接按銷售價格扣減國家補助和市區配套財政補助后支付購車款;市區配套財政補助款由市財政局撥付給汽車銷售企業。在本辦法實施前已購買并享受金華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補助的,不再重復補助。
(二)本次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期限內,在市區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項目的企業,可在竣工驗收后申請享受市區配套財政補助。
五、補助申請和撥付
申請市區配套財政補助的單位按季向市經信委統一申報,經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后,撥付補助資金。申請材料要求:
(一)新能源汽車補助申請材料。填寫《金華市購買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2),并提供銷售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購買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或居民身份證(居住證)、購車發票、車輛行駛證、中央補助資金相關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的復印件(一式兩份)。
(二)充電設施項目補助申請材料。填寫《金華市充電設施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3),并提供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的營業執照、項目建設許可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及設備投資財務清單、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等材料的復印件(一式兩份)。
六、監督管理
(一)參與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生產(銷售)企業應向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分別備案(附件1)。備案內容:企業基本情況、產品公告參數、續駛里程、產品市場指導價、質保期、售后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能力、可申請中央補助單臺金額、推廣計劃等。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經銷商要嚴格區分企業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補助,不得將財政補助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不得因消費者已享受價格優惠而拒不兌付財政補助,不得因消費者已享受財政補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車銷售價格,確保消費者利益。
(三)在市區上牌照并領取市財政補助的新能源汽車,經查實在外地營運的,收回已發放的市財政配套補助資金。
(四)申請市財政補助的單位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申報材料與產品的一致性負責。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提供虛假信息以及在新能源汽車銷售、充電設施項目建設過程中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收回已取得的補助資金,并取消其在市區銷售新能源汽車備案資格。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6日起實施。本辦法財政補助政策適用于金華市區,其它縣(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補助,可參照實行,補助資金由當地財政承擔。《金華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工作實施方案》(金政辦發〔2013〕1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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