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北京市經信委發布《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管理細則(2015年修訂)》,該細則對企業條件、產品條件、備案管理、監督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對比2014年版的管理細則,2015版細則對生產企業做了嚴格的規定,增加了“每家機構配備不少于5個社會公用充電樁”的規定。另外,對車輛和動力電池質保作了調整,由原來的“對車輛提供不低于3年或6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對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調整為”對車輛提供不低于3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對動力電池、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
在產品要求方面,2015版細則由原來的”納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滿足國家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車型的相關要求。“更改為”納入國家《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或滿足國家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中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和標準要求。“
2015版細則,將原來的”目錄管理“一項已改為”備案管理“。之前北京一直采取“地方目錄制”,在國家和輿論的壓力下,北京不得不改為“備案制”,但插電式混合動力車依然未列入其中。
在產品退出機制方面,由原來的“單一車型累計總銷量500輛以下在正常運行過程中累計發生2起非人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電等)或單一車型累計總銷量500輛(含)以上有超過1%(含)產品發生非人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電等)等。”調整為“單一車型累計總銷量1000輛以下在正常運行過程中累計發生2起非人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電等)或單一車型累計總銷量1000輛(含)以上有超過1‰(含)產品發生非人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電等)等。”
在企業退出機制方面,由原來的“納入《目錄》的生產企業單一年度在京新能源小客車銷售量低于一定規模(2014年為500輛<含>,2015年起為1000輛<含>),下一年度退出《目錄》。”更改為“生產企業單一年度(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日歷年度)在京示范應用的新能源小客車銷售量低于一定規模(2015年:1000輛<含>、2016年:1500輛<含>、2017年:2000輛<含>,下一年度取消企業在京銷售資格。”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于印發《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管理細則(2015年修訂)》的通知
京經信委發[2015]47號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京政發〔2013〕27號)、《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京科發〔2015〕458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市新能源小客車推廣實際情況,經報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管理細則(2015年修訂)》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5年9月29日
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管理細則
(2015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要求,為保障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推廣應用工作安全、有序開展,依據《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009〕第44號)等政策及法規,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本市銷售的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工作。
第二章 企業條件
第三條 生產企業是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產品、服務質量和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參與本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生產企業;
(二)具備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具體包括:
1、履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的法定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2、非在京注冊的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需通過本市轄區工商注冊登記或委托的在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進行車輛銷售;
3、在本市設有5家(含)以上經合法授權且符合要求的售后服務機構,分布在合理的區域;銷售和售后服務機構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專用維修工位及專用維修工具;每家機構配備不少于5個社會公用充電樁,滿足國家相關標準,承諾對社會開放,并接入全市統一的充電設施公共服務管理平臺;服務機構設置醒目的充電方位指示牌和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標識;充電電費、充電服務費收取標準按照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并明碼標價;售后服務流程、服務承諾等公示;提供24小時不間斷救援服務;須具備消防安全、緊急救援等應急處置解決方案,在接到車輛故障或事故后,并及時給予解決,同時應組織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宣傳培訓工作(售后服務機構標準詳見附件4);
4、承擔或委托相關機構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充電條件確認、建設自用充電設施,并納入其售后服務體系;承諾提供安全使用指導和培訓等服務;
5、對車輛提供不低于3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對動力電池、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
(三)具備遠程監測能力。具備對整車、動力電池、驅動電機等進行實時監測的設施和能力,企業數據保存時間須不少于3年;車輛發生緊急情況時,企業應按要求將相關信息傳送至北京市小客車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平臺;
(四)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等規定。具備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調查能力,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依法組織調查分析,履行召回義務;企業作為主體責任者,提供動力電池系統的回收方案,并承諾按照要求進行回收;
(五)生產企業的各項承諾須在其銷售、維修和服務等機構和場所向社會進行明示。
第三章 產品條件
第四條 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新能源小客車產品需獲得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納入國家《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或滿足國家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中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和標準要求;
(二)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新能源汽車標準和規定;
(三)具備滿足遠程監測所需的車載終端并能夠實現數據交換;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及應急救援手冊和工具。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參與本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實施備案管理。
(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委托北京新能源汽車產業協會承擔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工作(見附件1);
(二)首次申報的生產企業需向北京新能源汽車產業協會提交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各項證明材料(見附件2、3)。新增產品申報僅需提供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材料;
(三)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將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情況報北京市新能源汽車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后在北京新能源汽車產業協會官方網站(http://abnea.org.cn/)實時發布已備案生產企業及產品信息;
(四)完成備案的生產企業每月5日前向北京新能源汽車產業協會提交上月《月度銷售情況表》(見附件5)。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條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對在京銷售的產品一致性進行抽檢和評估,同時委托北京新能源汽車產業協會對市場、售后服務體系進行監督,并建立企業及產品的退出機制。
(一)建立產品退出機制。推廣應用的新能源小客車產品如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如實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時取消產品在京銷售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1、產品已停產;
2、實際產品與備案材料不一致;
3、產品一致性連續兩次抽檢不合格;
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質量問題(爆炸、起火、漏電等);
5、單一車型累計總銷量1000輛以下在正常運行過程中累計發生2起非人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電等)或單一車型累計總銷量1000輛(含)以上有超過1‰(含)產品發生非人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電等)等;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性規定和管理要求的。
(二)建立企業退出機制。生產企業應誠信守法,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產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務等負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將取消其在京銷售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1、企業的上報材料或申請中存在虛假信息的;
2、銷售或售后服務不規范、未履行相關承諾的;
3、發生過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爆炸、起火、漏電等)等,并造成人員傷亡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4、生產企業單一年度(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日歷年度)在京示范應用的新能源小客車銷售量低于一定規模(2015年:1000輛<含>、2016年:1500輛<含>、2017年:2000輛<含>,下一年度取消企業在京銷售資格;
5、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要求的。
(三)取消在京銷售資格的生產企業和產品整改合格后,須按照本細則第三條、第四條要求重新進行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新能源小客車的定義與《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一致。
第八條 本細則引用的標準或規定發生變更或調整,按新要求執行,國家相關標準頒布后,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實施。
第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審核備案管理細則》(京經信委發[2014]12號)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本細則由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并適時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進行修訂。
作者:李艷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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