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鎮江市財政局、市經信委近日聯合制定出臺了《2016年鎮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補貼對象
● 市級財政資金補貼對象為市直及轄區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 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 以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省、市財政均不再給予購車補貼。
● 符合省經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門制定的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有關規定的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補貼標準車輛購置稅補貼標準
對新能源汽車購買者,省、市(含轄市、區)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60%(以銷售發票為準),其中:市(含轄市、區)財政原則上按照省級補貼標準同比例配套補貼。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省級財政資金對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 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600 元。市(含轄市、區)財政原則上按照省級補貼標準同比例配套補貼。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省、市(含轄市、區)補貼總額不超過200 萬元。
申補條件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4.市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5.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
6.5 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7.經營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并保障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8.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還需提供購車者身份證復印件(非本市戶籍的需一并提供一年以上社會保險基金繳納證明);
9.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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