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同市發布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提出按照“站樁先行、適度超前、遠近結合、規范發展”的原則,分類有序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充電設施建設包括專用充電設施建設和公用充電設施建設。其中,專用充電設施指在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園區、個人住宅(自有停車位)等專屬停車位建設,為公務車輛、專用車輛、員工車輛、私人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公用充電設施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筑物配建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鐵路客運站停車場、道路沿線、交通樞紐等區域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原文公告如下:
大同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5】115號)、《大同市2016年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重點工作》(同政辦發【2016】22號)文件精神,為加快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推動電動汽車應用與電動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關于電動汽車發展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決策部署,在政府的指導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主導作用,按照“站樁先行、適度超前、遠近結合、規范發展”的原則,分類有序推進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條 著力構建布局合理、運行規范、功能完善、使用便捷、安全高效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第三條 以大同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十三五”規劃為依據,電動汽車發展速度為前提,方便電動汽車充電為目標,科學布局,合理布點。
第二章 建設范圍
第四條 充電設施建設包括專用充電設施建設和公用充電設施建設。
(一)專用充電設施指在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園區、個人住宅(自有停車位)等專屬停車位建設,為公務車輛、專用車輛、員工車輛、私人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二)公用充電設施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筑物配建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鐵路客運站停車場、道路沿線、交通樞紐等區域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第五條 城區、礦區區域統一納入城市整體建設規劃,其他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六條 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到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備案申請報告。
(二)法人代表營業執照及身份證復印件。
(三)建設場地所有權合法證明或租賃合同(租期不得低于5年)。
(四)提供2人以上電動汽車充電相關專職技術人員名單及資質。
(五)承諾在規定的時間內具備運營條件。
第七條 新建獨立占地的充電設施項目應符合城市規劃,取得備案批復后再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及相關并網報裝等事項。
第八條 個人在住宅小區自有車庫、停車位,單位在已有停車場安裝自用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無需辦理備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手續,可直接向電力部門申請報裝。
第九條 充電設施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級別的電力安裝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第十條 在住宅小區、商業、服務業設施、公共機構等停車場地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應當依法取得業主同意。
第十一條 政府供應其他需配建充電設施的建設用地時,在土地出讓條件和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應明確充電基礎設施配建要求。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投資主體以及有實力、有建設經驗的企業通過競爭獲取區域公用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權。
第十三條 鼓勵在現有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上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并保持現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及用途不變。
第十四條 新建工程項目需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應與主體建筑同步審批、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充電設施工程費用統一納入到項目建設成本。
第十五條 電力部門要無償為充電設施建設主體提供電力供應咨詢,并做好充電設施相關電力基礎網絡建設、充電設施報裝增容服務、供電保障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充電設施建設主體要選擇技術先進的充電設備,同時具備車樁兼容性,以滿足不同品牌的電動汽車與不同廠商的充電基礎設施互通,提高充電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充電站、樁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進行運營,電費、服務費由運營商直接收取。
第十八條 我市區域運營的充電站、充電樁信息必須納入我市統一信息平臺管理(個人自用充電樁暫不納入),并具備可使用銀行卡、在線支付等便捷功能。
第十九條 公用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或充電服務。
(二)遵循國家、省、市充電設施運營和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及時按照國家、行業標準和用戶需求對充電設施及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升級、改造。
(三)具備完善的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做好充電設施維護保養及其他配套服務,保證設施運營和人員安全。
第二十條 公用充電設施的運營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通過職能部門和有關單位依法依規組織的驗收。
(二)必須對外開放經營。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專用站、樁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對外開放的方式,但必須對內部工作人員開放充電服務。
(三)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具備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
(四)充電設備、計量器具、安全標識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鼓勵各類投資者委托專業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運營充電設施。在此期間充電設施財產所有權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運營企業負責充電設施的安全規范運行。
第二十二條 對充電設施用電實行扶持電價政策,充電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充電設施用電價格和服務費收取標準由價格管理部門制定,在電動汽車發展水平和充電設施服務市場發展達到一定程度時,可通過市場競爭形式逐步放開充電服務費收取標準。
第二十三條 專用充電設施中途開展對外開放業務時,需提前到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備案,備案后方可運營。
第二十四條 充電設施所有權人租賃到期或不再使用充電設施時,所有權人負責拆除充電設施,并報所在地管理部門。
車場租賃到期或不再使用充電設施時,充電設施所有權人轉讓或拆除充電設施。拆除作業過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獨立報裝自用的充電設施如不再使用,要向電力部門辦理拆表銷戶手續后拆除充電設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調。市、縣(區)人民政府承擔統籌推進充電設施建設主體責任,要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和任務,及時研究解決充電設施建設運營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第二十六條 加強安全管理,強化安全意識。電力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加強對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相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違規建設、違規用電、不規范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充電設施所在場所必須配備消防設施,消防管理部門要對充電場所消防設施進行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加強運營監管,強化市場秩序。相關部門要加大對公用充電運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不按規定運營、超收電費、服務費等行為。對用戶舉報事項,相關部門要及時落實、查處,并作出回應。
第二十八條 加強輿論監督,強化服務意識。相關部門在辦理充電設施建設和充電運營手續過程中,要主動、耐心解釋辦理流程,明確辦結時限,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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