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磐安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磐安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磐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0月19日
磐安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實施方案
為加快我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1454號)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參照《金華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實施方案》(金政辦發〔2016〕62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政府關于加快電動汽車發展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主導作用,按照 “樁站先行、適度超前”的要求,分類有序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著力構建布局合理、運行規范、功能完善、使用便捷、安全高效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保障和促進電動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
(二)建設目標
到2020年前,全縣新建各類充(換)電站3座以上、充電樁400個以上,基本建成“適度超前、車樁相宜、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確保滿足電動汽車充電服務需求;建立相對完善的標準規范和市場監管體系,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充電服務市場;構建可持續發展的“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產業生態體系。
二、工作任務
(一)完善分類管理
按照專用和公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進行分類管理。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包括:為私人住戶提供服務(房主自有車庫或車位內)的充電基礎設施、為法人單位及其職工提供服務(不對外營業)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及在住宅小區內僅為業主提供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包括: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景區景點、加油加氣站以及獨立用地的公共停車場、停車換乘(P+R)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內,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包括獨立占地的經營性集中式公共充換電站。
1.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私人住戶可自行選擇充電服務企業提供服務。法人單位或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商可自行引入或委托充電服務企業為其提供充電基礎設施及相關服務,保證用戶正常充電、安全充電。
2.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法人單位通過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電車位,建立充電車位分時共享機制,為無固定停車位的用戶充電創造條件。公用充電基礎設施統一采用社會公開招標方式,引進充電服務企業為公眾提供充電基礎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規范運營服務管理
電動汽車充電服務企業應向用戶提供符合國家、行業統一標準規范的通用充電設備,并確保充電服務的安全性。充電設施應由具有相應機電安裝資質的專業公司進行安裝。充電服務企業可以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電服務費作為收入主要來源,鼓勵企業建立充電服務移動客戶端公共服務平臺,通過“互聯網+”拓展相關增值服務。
(三)完善服務體系
1.嚴格規范標準體系。貫徹落實國家、省規定的充電設施標準和道路交通標識體系。嚴格按照國家電動汽車充電接口及通信協議等標準,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接口互操作性檢測及服務平臺間數據交換等技術支持。嚴格執行國家、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相關工程建設標準與管理規范,以及計量、計費、結算等運營標準與管理規范,完善充換電設備、電動汽車電池等產品標準,落實防火安全要求。
2.構建智能服務平臺。電動汽車充電服務企業應加強與省、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公共服務平臺的對接,建設含移動客戶端的電動汽車公共服務平臺,為市民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等服務。
3.強化規劃建設運營。電動汽車充電服務企業根據規劃及年度計劃,結合電動汽車發展趨勢及服務需求,按年度編制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布局規劃。完善監管服務體系,嚴肅查處私拉電線、違規用電、違規建設施工等行為,確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僅用于電動汽車充換電,同時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情況納入全縣節能減排考核內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由磐安縣新能源汽車推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編制下達全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協調推進全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下設磐安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辦公室(設在縣發改局)。同時,將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工作納入年度綜合考評,確保高效推進全縣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
(二)簡化審批手續
1.企業(個人)投資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實行備案制管理,由產權單位(個人)向縣發改局申請辦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由財政出資建設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執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所需資金納入單位年度財政預算。
2.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已有停車泊位安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直接向供電部門申請報裝,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手續。
3.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樓)時,無需為同步建設電動汽車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手續。
4.新建單獨占地的電動汽車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手續。
(三)制定扶持政策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支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各項政策,制定磐安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扶持政策。
(四)完善收費標準
1.電費收取標準:電動汽車充電電價根據《浙江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改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價資〔2014〕205號)精神執行。
2.服務費收取標準: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電動汽車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除按照規定收取電費外,可以收取充換電服務費,具體標準由縣物價局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發布。
3.停車費收取標準:停車場業主單位可對充電車輛按標準收取停車費,鼓勵給予充電車輛適當優惠。
4.費用結算方式:為方便服務,鼓勵采用充電卡等非現金方式收取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
(五)完善電網接入
電網企業按照“就近用電接入”的原則,開辟綠色通道,優化流程,簡化手續,提高效率,限時辦結,為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由電網企業負責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從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配套接網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得收取接網費用。
(六)強化用地支持
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原則上不征用土地,需要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縣建設局辦理相關手續。鼓勵采用合建方式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可結合原規劃的加油站、加氣站進行選址。對確需單獨建設的電動汽車集中式公共充換電站項目,土地用途確定為公共設施用地,縣國土資源局結合項目性質、建設運營成本等采取劃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地,并根據建設需要優先納入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四、職責分工
縣發改局(縣物價局、磐安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實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計劃,做好全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統籌協調、督查考核;負責制定全縣公用充電樁充換電服務費收取標準,以及充電樁用電價格及服務費收取標準的管理。指導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企業編制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布局規劃。
縣經商局:負責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制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扶持政策,明確資金補助標準、補助范圍、具體操作辦法及補助資金使用監管方式。
縣教育局:負責教育系統增建電動汽車充電樁的方案制定、實施推進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公安系統增建電動汽車充電樁的方案制定、實施推進工作,明確停車場配建電動汽車充電樁的消防技術要求。
縣財政局:爭取和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扶持政策,配合縣經商局制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財政補貼政策,安排年度專項補助資金。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項目用地保障工作。
縣建設局:負責制訂住宅小區、路邊停車位公用充電樁建設計劃,做好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涉及物業服務企業的協調,并將物業服務企業配合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情況納入日常管理。
縣規劃局:指導全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布點規劃的編制工作。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交通樞紐、換乘停車場和出租車服務區等場所增建電動汽車充電樁的方案制定和實施推進工作。
縣衛計局:負責衛生計生系統增建電動汽車充電樁的方案制定、實施推進工作。
縣市場監管局:按職責要求做好全縣電動汽車充電樁產品的檢驗、檢測和監督工作。會同縣經商局負責全縣各專業市場增建電動汽車充電樁的方案制定、實施推進工作。
縣安監局:負責對全縣電動汽車充電樁生產和服務企業日常安全運營的綜合監管工作。
縣機關事務局:負責縣機關(辦事大廳)停車場配建電動汽車充電樁的方案制定、實施推進工作。
縣旅游局:負責全縣大型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景區增建電動汽車充電樁的方案制定、實施推進工作。
縣供電公司:根據全縣充電基礎設施布點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科學謀劃電力增容,強化電力保障力度,確保為全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優質服務;積極向上爭取政策和資金支持,加大投入,加快建設,按時保質完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任務。
停車場業主單位(公共停車場、建筑配建停車場):積極推進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新建建筑嚴格按照電動汽車充電樁配建標準落實;停車場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在電動汽車充電樁投入使用后應當優先滿足電動汽車對充電樁車位的使用需求。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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