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賀州市發布《賀州市低速電動汽車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指出, 電動車的產品檢測工作,由企業投資建設電動車檢測線、質量監督部門或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企業的檢測線進行檢定。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經質監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產品質量和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檢驗,市質監部門負責監督。產品達到標準的,生產企業即可向市工信委申請產品準入公告。
公告原文如下:
賀州市低速電動汽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節能減排,保護資源環境,推廣新能源產品,規范小型純電動汽車(以下簡稱:電動車)的生產和使用管理,促進電動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發展壯大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5〕5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低速電動汽車是指以電動機驅動,且驅動電能來源于鉛酸蓄電池組、鋰離子電池組、氫燃料電池組、鎳氫電池組等,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的純電動載人、載貨車輛。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賀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低速電動汽車生產的企業及產品管理。對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實行公告管理制度,采用發布《賀州市低速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投資管理方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電動車投資項目備案或核準;生產運行方面,工信部門負責電動車生產資質的管理,負責《目錄》公告的發布;質監部門負責監督產品質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動車道路通行管理。
第二章 生產要求
第五條 電動車最大設計時速不超過70 km/h。
第六條 載人電動汽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廓尺寸≤4600mm×1710mm×1500mm;出廠時一次充足電續駛里程≥100km;百公里耗電量≤20kw.h,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20mm。載貨電動汽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廓尺寸≤5000mm×1800mm×2100mm;出廠時一次充足電續駛里程≥70km;噸百公里耗電量≤50km.h;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30mm。
第七條 電動車的電池壽命:80%放電深度下,鉛酸電池的循環使用壽命應不低于600次,鋰電池的循環使用壽命應不低于1200次,氫燃料電池的使用壽命應不低于2000小時,鎳氫電池的循環使用壽命應不低于1000次。
電動車除以上技術要求外,應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及地方有關強制性標準。
第八條 電動車整車和主要零部件的生產須經國家強制性認證(CCC認證)并加施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
第三章 檢測及公告
第九條 電動車的產品檢測工作,由企業投資建設電動車檢測線、質量監督部門或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企業的檢測線進行檢定。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經質監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產品質量和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檢驗,市質監部門負責監督。產品達到標準的,生產企業即可向市工信委申請產品準入公告。
第十條 產品檢測合格的企業向市工信委申請準入公告,由市工信委牽頭,聯合發展改革委、質監等部門組成審核組,對企業的生產現場以及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產品一致性審查,現場審查通過后,審查結果在市工信委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根據公示結果,以《目錄》形式進行公告,企業方可生產公告范圍內的產品。
第四章 產品銷售管理
第十一條 電動車生產企業應參照《車輛識別代碼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2004年第66號公告),制定企業產品代號標識制度,并報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電動車出廠銷售時,生產企業應為每輛車打印企業產品識別代碼,產品識別代碼打印位置應統一、牢固、方便查驗。同時,應在每輛車外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企業商標和企業名稱或商品產地,如商品商標中已含有生產企業地理標志的,可不再標明商品產地。
第十三條 生產企業銷售電動車時,應隨車發放電動車出廠合格證,合格證樣式和技術參數內容參照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生產企業應制定合格證管理辦法,建立合格證發放檔案,加強合格證管理。
第十四條 電動車生產企業應建立產品的銷售及售后服務管理體系,為每輛車建立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實行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公布服務內容并嚴格執行。
第十五條 電動車產生廢舊電池由具體生產企業進行回收或按相關規定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固廢處置單位處置,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六條 生產企業如發現產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嚴重問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相關車輛產品,對已銷售車輛進行召回,并及時向市工信委、質監局報告。
第十七條 銷售電動汽車必須開具稅務部門的合法票據,按照規定繳交相關稅費。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 低速電動汽車在道路上通行應當遵守國家及地方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賀州市轄區內限于在一級(含一級)及以下公路(包括城市道路)機動車道行駛。
第十九條 駕駛低速電動汽車,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要求駕駛人持C1(含)以上相關準駕車型的駕駛證。
第二十條 對列入《目錄》的低速電動車實行注冊登記管理,注冊登記辦法另行制定,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式樣在注冊登記辦法中規定。
第二十一條 低速電動車應參照機動車向具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經營資質的保險機構投保交強險。
第二十二條 低速電動車道路交通管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機動車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發生交通事故,參照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低速電動車限于自用。違反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低速電動車的報廢期限為10年或20萬公里,達到報廢標準的,低速電動車所有人應將車輛交售給依法設立機動車回收企業拆解。報廢程序參照國家機動車報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低速電動車應當自注冊登記日起,每年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對低速電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在國家、自治區尚未出臺相關政策和標準前,電動車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待國家、自治區相關政策和標準公布后,執行國家、自治區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工信委、發展改革委、公安局、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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