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邢臺市發改委發布《邢臺市公共領域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充電設施建設需遵從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建設項目應通過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審批或備案。符合規劃、用地、環保、供電、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現行規定。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符合相關資質要求。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的有關標準。單個交流慢充設施充電樁不少于 5 個,且樁間距不大于10 米。
充電設施運營需通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驗收。須對外開放經營,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對外開放的方式,但必須對內部工作人員開放電動汽車充電運營服務。充電設施現場運營時間不得少于 5 年,運營企業不得將充電設施轉包給其它企業或者個人經營;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需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意。充電交易需支持移動支付及其他支付手段,如銀行卡、市民卡等。
邢臺市公共領域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根據《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暫行)》(冀發改能源〔2016〕539號)、《關于加快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方案》(邢政辦發〔2016〕18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指公共領域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對外開放,可對各種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已經市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認繳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
(二)設置企業級運營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能對其充電設施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控,并對充電和運營數據進行采集和存儲(保存期限不低于 2 年),企業級數據管理系統應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及數據輸出接口。
(三)具有 10 名以上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其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于 3人,高壓電工不少于 2人),專職運行維護團隊在設施運行地區應滿足樁群規模要求。
(四)具備完善的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保證設施運營安全。
(五)在市內獨立運營管理充電樁數大于 500個。
第四條 充電設施建設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遵從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二)建設項目應通過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審批或備案。
(三)符合規劃、用地、環保、供電、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現行規定。
(四)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符合相關資質要求。
(五)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的有關標準。
(六)單個交流慢充設施充電樁不少于 5 個,且樁間距不大于10 米。
第五條 充電設施運營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通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驗收。
(二)須對外開放經營,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對外開放的方式,但必須對內部工作人員開放電動汽車充電運營服務。
(三)充電設施現場運營時間不得少于 5 年,運營企業不得將充電設施轉包給其它企業或者個人經營;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拆除的,需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意。
(四)充電交易需支持移動支付及其他支付手段,如銀行卡、市民卡等。
第六條 充電設施由所有權人負責后期維護管理;租賃到期或不再使用的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應當負責拆除,并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需根據新的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對充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
第八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的申請,按照本管理辦法對企業進行備案管理,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服務商。
第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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