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贛州市印發了《贛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通知指出,為加快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對新能源汽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優惠政策,具體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確定。贛州中心城區按50%的標準收取新能源汽車停放服務費。
關于印發《贛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物價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展局,贛州蓉江新區經濟發展局:
根據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通知》(贛發改收費〔2016〕960號)精神,為提高停車資源配置效率,規范停車服務收費行為,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贛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對還未制定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縣(市、區),請于2017年7月底前按照省發改委贛發改收費〔2016〕960號文件規定,認真做好政策的銜接和落實工作。
贛州市物價局
2016年12月16日
贛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號)、江西省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通知》(贛發改收費〔2016〕9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贛州市境內依法經營機動車停放業務的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原則。
贛州市價格主管部門直接管理贛州中心城區內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以及市直(含駐市)企事業單位建設的配套(公共)停車場。其他由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原則管理。
第五條 建立完善分類停車服務收費政策。
停車設施分為社會資本全額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及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三類,采取不同的價格管理形式。
第六條 健全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引導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停車服務設施。
第七條 對下列停車設施,由經營者依據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收費標準:
(一)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除外);
(二)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車場;
(三)可由經營者自主定價的其它停車場。
第八條 住宅(商住)小區內停車場地、設施的停車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接受業主的委托,按照停車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第九條 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的停車設施,收費標準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經營期限、社會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議確定。
第十條 對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
下列情形納入政府價格管理范疇:
(一)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
(二)機場、車站(含火車站、汽車站)、碼頭、交通樞紐站和軌道交通換乘站等配建的停車場;
(三)醫療機構、學校、體育場館、旅游景區、博物館、殯儀館等配建的停車場;
(四)城市道路臨時占道依法施劃設置的停車泊位;
(五)其它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須實行政府價格管理的停車場。
第十一條 為加快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對新能源汽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優惠政策,具體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確定。贛州中心城區按50%的標準收取新能源汽車停放服務費。
第十二條 對查封、扣押的車輛,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規定期限妥善保管并承擔所發生的停放費用,不得向車主收取。
第十三條 下列車輛應當免收停車費:
(一)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殯葬車等車輛;
(二)臨時停放的殘疾人使用的已辦理車牌證、駕駛證的專用機動車輛;
(三)對進入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區(點)、寫字樓、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車場即停即走的車輛;
(四)其它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免收停車費車輛。
第十四條 對納入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范圍的停車場,應當進行價格成本監審;綜合考慮停車設施等級、地理位置、供求關系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
(一)對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合理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
(二)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以在核定基準價的基礎上規定浮動幅度;經營者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推行差別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有效促進公共交通優先發展與公共道路資源利用。
對不同區域的停車場,根據停車供需狀況差異、道路路網分布、公共交通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等因素進行劃分,實行級差收費。
對同一區域停車場,區分停車設施所在位置、停車時段、車輛類型等,按照“路內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
根據不同車型,合理確定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細化計費單位時長,加快推行電子繳費技術,鼓勵對短時停車實行收費優惠。
第十六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車型分為五類:
一類:九座以下(含九座) 客車、二噸(含二噸)以下貨車;
二類:十座至十九座(含十九座)客車、三噸以上至五噸(含五噸)貨車;
三類:二十座至三十九座(含三十九座)客車,六噸至十噸(含十噸)貨車;
四類:四十座以上客車,十一噸至十五噸(含十五噸)貨車;
五類:十六噸以上貨車。
第十七條 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經營者在申請機動車停放收費時,應按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核批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正式文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驗原件、存復印件);
(三)經設立停車場管理權限部門批準的有關設立停車場的批準文件和相關資料;
(四)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經營者申請資料后,應按規定進行審核并實地查勘。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審批和辦理。
第十九條 各類機動車停車場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設立收費公示牌,標明停放車輛類型、服務內容、計費單位、計費時段、收費標準和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還應同時標明停放服務收費依據,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對社會反映強烈、明顯不合理的停車收費,價格主管部門有權督促停車場經營者進行整改,并及時糾正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 停車場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一)不按規定進行收費公示的;
(二)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擴大收費范圍或附加其他費用的;
(四)經過價格主管部門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不按規定要求整改到位的。
第二十二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內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務質量,加強對停放車輛的管理,妥善保管停放于停車場內的車輛,切實維護停車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
停車收費必須開具稅務發票,照章納稅。對停車場不提供稅務發票和不開具發票的,車輛停放者有權拒付停車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由贛州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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