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門“關于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充電服務收費標準的批復”明確,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按充電電度收取,試行標準為: 7座及以下電動乘用車充電服務費為1.00元/每千瓦時(不含電費);電動公交車、出租車充電服務費為0.70元/每千瓦時(不含電費)。
關于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充電服務收費標準的批復
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江門供電局:
你局《關于核定江門供電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充電服務收費標準的請示》(江供電市〔2017〕9號)收悉。根據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4〕607號)和《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粵發改能電〔2016〕691號)的精神,經成本測算并參考周邊地市的標準,現就你局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試行標準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按充電電度收取,試行標準為: 7座及以下電動乘用車充電服務費為1.00元/每千瓦時(不含電費);電動公交車、出租車充電服務費為0.70元/每千瓦時(不含電費)。此標準為最高限價,允許下浮。
二、請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內容。
三、以上標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試行一年。
2017年8月7日
來源:第一電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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