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青島物價局發布《關于明確我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明確,青島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充電服務費和電費兩項費用。其中,充電服務費按充電電度收取,實行最高限價管理。電動公交車充電服務費最高不得超過0.60元/千瓦時,電動乘用車充電服務費最高不得超過0.65元/千瓦時。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在最高限價內給予用戶優惠。
具體通知如下:
關于明確我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政策的通知
各區、市物價局,西海岸新區發展和改革局,各充電設施經營企業:
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要求,綜合我市電動汽車及其充電設施經營企業發展及經營情況,經研究,市物價局現就我市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政策明確如下:
一、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及電價政策
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充電服務費和電費兩項費用。其中,充電服務費按充電電度收取,實行最高限價管理。電動公交車充電服務費最高不得超過0.60元/千瓦時,電動乘用車充電服務費最高不得超過0.65元/千瓦時。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在最高限價內給予用戶優惠。電費收取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68號)規定執行。
二、其他要求
(一)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內容、充電電價和充電服務費標準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二)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當準確記錄并分類核算電動車電費、充電服務費等收支情況和經營成本,配合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開展價格調查、定價成本監審等工作。
(三)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止。
青島市物價局
2018年5月29日
來源:第一電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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