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發布了《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天津市商務局關于實施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稿表示,自2019年7月1日起,新增輕型汽車實施《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8352.6-2016)標準,其中I型試驗要符合6b階段排放限值要求,同時停止銷售、注冊登記和轉入不符合第六階段國家排放標準要求的輕型汽車。
辦理新車注冊登記前,須攜帶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機動車環保信息隨車清單、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等證明文件到本市各區機動車環保審核窗口辦理機動車環保審核單;進口車必須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和自貿區服務站機動車環保審核窗口辦理機動車環保審核單;外省市轉入車輛必須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辦理機動車環保審核單。進口車須攜帶機動車銷售發票、機動車環保信息隨車清單、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貨物進口證明書、進口機動車隨車檢驗單等相關證明文件。
政策原文如下:
關于實施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大機動車污染防治力度,持續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八個作戰計劃的通知》(津政發〔2018〕18號)中《天津市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作戰計劃(2018-2020年)》的有關要求,我市決定實施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輕型汽車是指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類、M2類和N1類汽車。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新增輕型汽車實施《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8352.6-2016)標準,其中I型試驗要符合6b階段排放限值要求。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停止銷售、注冊登記和轉入不符合第六階段國家排放標準要求的輕型汽車。
四、準予在本市申領牌證的輕型汽車,自2019年7月1日起,辦理新車注冊登記前,須攜帶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機動車環保信息隨車清單、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等證明文件到本市各區機動車環保審核窗口辦理機動車環保審核單;進口車必須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咨詢電話:24538912、87671736)和自貿區服務站機動車環保審核窗口辦理機動車環保審核單;外省市轉入車輛必須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辦理機動車環保審核單。進口車須攜帶機動車銷售發票、機動車環保信息隨車清單、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貨物進口證明書、進口機動車隨車檢驗單等相關證明文件。機動車所有人可在機動車環保網(http://www.vecc-mep.org.cn/index.html)查詢車型是否符合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五、依據環保部門確認的機動車排放情況,市公安交管部門對符合第六階段國家排放標準的新增輕型汽車辦理注冊登記或轉入業務。對未經環保部門確認的新增輕型汽車,一律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或轉入業務。但有以下情形,并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要求的上述車型,經環保部門審核確認后,可繼續在本市辦理注冊登記或轉入業務:
1、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已銷售并開具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的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輕型汽車,可于2019年10月1日(不含)前注冊登記。
2、外地轉入本市的符合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機動車所有人憑轉出地公安交管部門在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的轉出記錄,可于2019年10月1日(不含)前辦理車輛轉入業務。
六、各機動車銷售單位應當提前組織安排好銷售計劃,認真貫徹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落實銷售主體責任,在經營場所明示本通告的有關內容,履行向購車者告知有關規定的義務,并在與購車者簽訂購銷合同時予以書面提示,銷售不符合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成品油供應企業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第六階段標準的車用燃油、乙醇汽油,以確保機動車產品的正常使用。
八、市環保、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商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嚴格把關,做好本通告的實施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2
關于《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天津市商務局關于實施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的編制說明
我市擬于2019年7月1日起執行輕型汽車國家第六階段排放標準(簡稱“國Ⅵ標準”),注冊登記或轉入的輕型汽車必須達到國Ⅵ標準,并初步形成了《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交通運輸管理委員會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天津市商務局關于實施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告》),現就該政策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通告》關于輕型汽車的定義
《通告》所稱輕型汽車是指《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8352.6-2016)定義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類、M2類和N1類汽車。
按GB/T 15089-2001規定:M1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9座的載客車輛;M2類車指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9座,且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5000kg的載客車輛;N1類車指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載貨汽車。
國Ⅵ標準指《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8352.6-2016)中的第六階段排放控制要求,其中Ⅰ型試驗應符合6b階段排放限值要求。
二、《通告》的主要內容
2019年7月1日起,我市銷售、注冊和轉入的輕型汽車應當符合國Ⅵ標準。
三、《通告》的合法性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作戰計劃(2018-2020年)》“制定本市機動車實施國家第六階段排放標準實施方案,2019年7月1日起全面提前實施”要求,制定我市機動車實施國家第六階段排放標準工作方案,擬于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實施。
四、提前執行新標準的環境效益
我市于2015年6月提前實施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國Ⅴ標準),截至目前,符合國V標準的機動車已達到101萬輛。提前實施國V標準,使我市機動車每年排放CO減少874噸,HC減少80噸,NOx減少59噸。
由于國Ⅵ標準排放限值更低,提前實施國Ⅵ排放標準,預計我市機動車每年排放CO減少914噸,HC減少118噸,NOx減少106噸,PM2.5減少4.2噸。實施新標準有利于提升我市機動車排放水平,進一步減少污染排放,促進空氣質量改善。
來源:電車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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