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行至年終,中國的電動汽車的產銷量雖然并未呈現出年初預期的火爆行情,但各方的統計數據和投資動向顯示,來自資本界產業界的越來越多的“旁觀者”對這個雛形已現的熱門產業充滿了“圍獵”的熱情。
充電基礎設施市場究竟是一塊多大的蛋糕?是否只要布局其中就能掘得真金?這個領域的投資實踐中究竟有哪些路徑上的歧途暗礁?帶著這樣的問題,我們與中國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的標桿企業——萬幫新能源投資集團的副總裁鄭雋一展開了深入的交流。
在鄭雋一看來,基礎設施分為經營性、準經營性和非經營性三類,本質上是按照盈利水平劃分,盈利水平越高,越容易市場化,而盈利水平越差,越成為政府公益項目。滿足不了社會平均利潤率,資本不會進入。
記者:結合您們這些年參與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的實際經驗,您對中國的基礎設施投資建設有著什么樣的理解?
鄭雋一: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如高速公路、燃氣等)現金流充足,自身能夠實現盈利,項目融資和市場化都相對簡單和容易。準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和非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由于項目公益性比較強,一般來說,即使項目有收費機制,其價格也較低,往往導致項目盈利性差或無法盈利,非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甚至沒有收費機制和現金流入,比如市區道路建設。
記者:我們注意到,過去兩三年,無論是行業主管部門還是產業界,都在講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投入應該是一種“公共投資”、不應該以盈利為目的。但實踐中并非如此。
鄭雋一:是的,曾經有人提出,充電基礎設施有可能在定義上就不應該是盈利性基礎設施,因為用戶在家充電沒有服務費,如果在公共充電設施要收服務費,那么會壓制用戶對公共充電設施的需求從而降低收益預期,最好的辦法就是用戶在哪充,價格都一樣,這樣最方便。
基于這種假設,我認為,充電基礎設施就像城市公路一樣,先期建設,免費使用,不過以前燃油車有養路費一說,所以應該向新能源車輛收取類似養的特殊費用,用于彌補政府對于公共充電設施的投入。當然這只是一種假設,但是體現了各方對于充電設施作為基礎設施的宏觀構思,也體現了大家對于商業模式的思考。
記者:你剛才提到了這個行業中的一個高頻關鍵詞:商業模式。從長遠來說,單單是“商業模式”就能破解這個行業在投資環節“雞生蛋蛋生雞”的矛盾嗎?
鄭雋一:充電設施作為新能源汽車發展的前置性條件,已經得到廣泛認可,早期的充電基礎設施,有兩個特征,一是經營收入微薄,出于公共利益考慮,終端價格受政府控制,導致收入較低無法實現收支平衡;二是項目投資巨大。
參考國內非營利基礎設施項目市場化的實踐來看,構建商業模式一般采取提供補貼增加收入、降低經營部分的初期投資或配置盈利資源等方式。
記者:我們也注意到,星星充電在充電運營的商業模式上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作為一次年終盤點,您對于這個行業里的“商業模式”又有怎樣的思考?
鄭雋一:我們確實是在不斷推進的實際運營中做了大量的摸索和思考。一路走來,我們在“糧草先行”層面付出了很多,站在中國電動汽車產業長遠發展的角度來看,我覺得,國家在對車企實施獎補政策的同時,也有必要對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商實施必要的鼓勵——包括商業模式的支持和鼓勵,這樣才能讓我們這個新的產業走得更穩、更遠。
第一種模式,是政府購買服務后補貼,通過“影子價格”實現合理收益。比如污水項目,如果僅由終端用戶付費,則項目必然是長期虧損,無法實行市場化。在此領域通用的模式是通過市場化方式引入社會資本負責投資、建設和運營,由政府作為購買方統一采購污水處理服務,并與投資人結算。政府根據運營成本和合理利潤確定購買服務的結算價(即“影子價格”),實現社會資本的合理收益,對于影子價格和實際征收的污水處理費之間的差額,由財政予以補貼(可行性缺口補貼)。目前,垃圾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等項目基本都是采用這一模式,安慶的充電設施PPP項目也是采用了這種方式。
第二種,是政府給予前補貼,降低可經營部分初期投資。比如軌道交通項目,投資額巨大且效益外溢(讓別人沾光),是項目收支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查閱北京地鐵4號線的投建案例,按照當時的票價,30年只能回收投資30%。后來政府創造性地將項目分為AB兩部分,A部分主要為洞體等土建工程投資,由政府投資;B部分為車輛和機電設備等與項目運營關聯度較高的投資,由香港地鐵等社會資本投建,并租賃A部分資產,負責整體項目的運營,從而完成了項目市場化運作。目前各地通過補貼降低社會投資者的初期投入,但是否會像北京地鐵一樣,出現地方政府投資配電資產,再由運營商投入運營資產,不無可能。
第三種,是捆綁優質項目或配備資源。構建商業模式常用方法還有,將非營利項目的建設或運營和經營性項目的建設或運營捆綁起來“搭售”,比如污水處理廠BOT項目捆綁配套管網的投資和運行;或者是配備資源的方式,如采用市政道路和公園等無收入基礎設施項目與周邊關聯地塊捆綁開發的手段,用周邊土地產生的收益來投資或補貼基礎設施項目,簡單來講就是開發商開發小區順帶要修路和造公園,住建部門要求的新建小區配建充電樁,就有類似的意味。有的城市開始嘗試將盈利性較強的公交項目與城市公共充電“搭售”,也是一種解決辦法。
第四種,是部分環節市場化。出于提高投資控制水平或降低運行成本的考慮,基礎設施項目可以將投資建設或運行環節單獨實施市場化。比如機場,由政府按照BT或者EPC等各種方式,完成設計、投資、建設,然后再引入專業服務公司,政府將資產以一定方式與專業服務公司達成合作,包括承包、出租、分成等方式,實現運營環節市場化。
文/宋菲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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