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6年,吉利主張的威馬知識產權侵權案終于塵埃落定。
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發文稱,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了一起國內兩家知名車企之間因大量員工“跳槽”引發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糾紛上訴案。
該案原告索賠額高達21億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判決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約6.4億余元,創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判賠數額歷史新高。
圖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上述案件所提到的“國內兩家知名車企”正是吉利與威馬汽車,二者之間的關系更是千絲萬縷的。
公開資料顯示,威馬汽車成立于2015年,其創始人沈暉以及前高管陸斌等核心團隊主要成員均有過在吉利汽車或沃爾沃汽車任職的經歷。2016年,沈暉也曾在采訪中對媒體表示,威馬汽車擁有核心員工200多名,其中大部分都是他以前的同事。這也為這起知識產權侵權案埋下了伏筆。
吉利訴威馬案始末
將時間追溯到2016年,當時吉利控股集團下屬的成都高原汽車工業有限公司有近40名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先后離職,其中有30余人離職后即加入了威馬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馬集團)及其關聯公司。
2018年,吉利發現威馬集團、威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馬智慧出行公司)以上述部分離職人員作為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利用在原單位接觸、掌握的有關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盤零部件圖紙及數模承載的技術信息(以下稱涉案技術秘密)申請了12件實用新型專利。
與此同時,威馬集團、威馬汽車制造溫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馬溫州公司)、威馬智慧出行公司、威馬新能源汽車銷售(上海)有限公司(該案件四大被告方)沒有任何技術積累或合法技術來源的情況下,在短期內即推出威馬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
基于此,吉利控股集團認為,威馬汽車在沒有足夠技術積累和合法技術來源的情況下,短時間內推出了EX系列電動車,涉嫌侵犯了吉利汽車的技術秘密。于是,吉利集團、浙江吉利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該案件兩大原告方)以涉嫌侵害技術秘密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威馬方停止侵害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21億元。
彼時,這一21億的“天價”索賠成為國內最高的知識產權糾紛索賠金額,至今仍無處其右。
2019年9月,該案首次開庭審理,但由于吉利方向法院申請不公開審理,更多案件細節并未公開。三年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稱已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結果是原告勝訴,威馬系多家公司(被告)需賠償吉利控股及吉利汽車研究院(原告)700萬元,包括經濟損失500萬元和為制止侵權的各項花費200萬元。
此外,威馬汽車要停止使用用于EX5車型上的5個汽車零部件圖紙,這5個汽車零部件圖紙包括前穩定桿總成、后橋總成安裝支架、前懸左下擺臂、前穩定桿左趁套、后橋總成,均為汽車底盤零部件。法院審理后認定,這5個圖紙相關信息均屬于吉利汽車。
不過,原告吉利方和被告威馬方對一審判決均表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一起有組織、有計劃的侵害技術秘密案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一起有組織、有計劃地以不正當手段大規模挖取新能源汽車技術人才及技術資源引發的侵害技術秘密案件。
其判斷的依據在于,首先,吉利方關聯公司即成都高某公司上至總經理、項目研發組組長、技術副總、技術部部長,下至具體從事汽車底盤技術研發的多名曾接觸或者掌握涉案技術秘密的員工,在較短時間內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從原單位集中離職并入職威馬方及其關聯公司,后者顯然具有接觸前者涉案技術秘密的渠道和機會;
其次,威馬顯然沒有新能源汽車領域的技術積累或合法技術來源;
最后,這次支持產權侵權案中的證據,也能夠證明威馬非法獲取吉利方面涉案技術秘密并進行了披露、使用。
綜合以上因素,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認為,威馬不但實施了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吉某方全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還實施了以申請專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以及使用全部涉案技術秘密制造威某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底盤及底盤零部件的行為。
判決生效后,威馬方四公司及關聯公司和所有在職或者離職員工以及威馬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底盤及底盤零部件供應商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圖紙、數模及其他技術資料予以銷毀或者移交涉案技術秘密權利人。
另根據威馬自己公布的《招股說明書》中的記載,以威馬EX系列累計銷售81,733輛,及平均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所獲的利潤,并綜合考慮涉案底盤技術秘密利潤貢獻率等因素。最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對威馬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權獲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而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的侵權獲利只計算補償性賠償數額。經計算,威馬方應賠償吉利方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約6.4億元。
二審判決還明確,如威馬方違反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義務,應以每日100萬元計付遲延履行金;如威馬方擅自處分涉案12件實用新型專利,應針對其中每件專利一次性支付100萬元;如威馬方未按本案判決指定期限履行銷毀或者向吉利方移交涉案技術秘密相關載體、發布公告和內部通知以及與相關人員和單位簽署保守涉案技術秘密及不侵權承諾書的義務中任一具體義務,應分別以每日10萬元計付遲延履行金。
至此,自2018年開始的吉利威馬知識產權侵權案終于蓋棺定論。
向侵害汽車知識產權堅決說“不”
需注意的是,如今的威馬汽車已經走上了破產清算程序的道路,吉利耗時6年贏來的6.4億余元賠償能否到賬,還是未知數。
圖源:威馬汽車微博截圖
根據重整案提及的審計報告,威馬科技集團經審計后賬面資產總額為39.88億元,負債高達203.67億元,已經陷入嚴重的資不抵債的局面。
不過,對于勝訴的吉利而言,賠償可能是次要的,重要的是以此案敬告同行,尊重知識產權、尊重技術研發。
一直以來,知識產權侵害糾紛案件訴訟周期長、舉證難、商業秘密鑒定的程序和環節繁瑣復雜,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人力和財力。吉利的堅持恰恰體現了其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決心和定力,也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踏出一條路。
同時,此次判決的結果,也彰顯了國家層面對汽車科技創新保護的高度重視,以及在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方面的決心。
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披露的信息中提到,該案判決在停止侵害技術秘密民事責任承擔的具體方式、內容、范圍,以及拒絕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及其計付標準等方面,作出了開創性探索。
本案裁判是人民法院能動履職,積極規范和引導企業合規誠信經營,有力保護企業創新發展的生動體現,為加快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貢獻了審判智慧和力量。
當前,中國汽車產業正處在跨越式突破發展的關鍵時期,只有原創才能帶領中國汽車企業贏得尊重、創造價值、走向全球。而知識產權的保護將有力地促進中國汽車產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同時提升全社會對創新意愿和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進一步推動新質生產力的不斷提升。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蓋世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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