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深圳市交通運輸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交警局聯合印發的《深圳市關于推進智能網聯汽車應用示范的指導意見》正式實施。深圳將采用定點定線的形式在細分領域先行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應用示范,包括載人、城市環衛作業和載貨及其它專項作業應用示范。
在前期開放124公里道路進行測試的基礎上,深圳將由點及面逐步開放更多更復雜道路環境,開展多場景多模式示范應用,逐步實現深圳智能網聯汽車技術落地及商業化運營。
意見明確了載人、城市環衛作業和載貨及其它特種作業三種應用示范場景。在滿足現有規章制度、保障安全條件下,除開放道路外,深圳鼓勵半封閉獨立功能區進行智能網聯汽車應用示范,即大學校園、港口、物流園、工業園、公共綠化公園、景區等具有明顯圍蔽特征的場地。
截至目前,深圳已發布124公里的開放測試道路,覆蓋9個行政區域,并向騰訊、大疆、海梁等企業共發放12張牌照,海梁在福田保稅區展開“阿爾法巴”智能公交試運行,同時匯聚60余家自動駕駛相關企業組建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創新促進會。
以下為政策全文:
深圳市關于推進智能網聯汽車應用示范的指導意見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0年8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交通強國建設綱要》《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等有關文件精神,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及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8〕66號,以下簡稱《管理規范》)和《深圳市關于貫徹落實<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的實施意見》(深交規〔2018〕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要求,針對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細分領域的發展現狀,加快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技術研發創新及落地,推進智能網聯汽車技術在細分場景的應用示范,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對《實施意見》進行補充及延伸,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加快促進先進科學技術與交通運輸深度融合,高質量打造智能網聯汽車可持續發展環境,切實推動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新業態的發展和應用,著力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應用示范工作,更好地滿足交通強國建設要求。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改革創新。緊扣技術發展趨勢,把握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機遇,加快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的研發與創新,進一步優化和完善道路測試工作。
堅持安全底線。以安全保障為基本要求,強化安全管理和防護,在可控的場景循序漸進地開展應用示范工作,建立完善的篩選條件和管理規定,確保參與企業自動駕駛能力可靠,管理工作周密嚴謹。
堅持先行先試。積極穩慎探索智能網聯汽車應用場景,勇于破除困難,努力形成智能網聯汽車細分領域先行應用示范經驗,引領全國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
堅持統籌推進。統籌技術創新與安全保障,統籌全市各區協同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應用示范工作,做好產業支持的同時建立科學的發展規范,引導智能網聯汽車技術高質量有序發展。
(三)工作目標。
順應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發展態勢,采用定點定線的形式在細分領域先行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應用示范,在推動技術持續驗證和積累優化的基礎上,由點及面逐步開放更多更復雜道路環境,開展多場景多模式示范應用,逐步實現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技術落地及商業化運營。
二、示范場景
(一)載人應用示范。
載人應用示范是指以智能網聯汽車為載體在指定的開放道路開展非營利性的載人測試示范活動。
(二)城市環衛作業應用示范。
城市環衛作業應用示范是指以智能網聯汽車為載體在指定的開放道路開展非營利性的城市道路無人清掃和無人灑水作業測試示范活動。
(三)載貨及其它專項作業應用示范。
載貨及其它專項作業(GA802-2014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應用示范是指以智能網聯汽車為載體在指定的開放道路開展非經營性的普通道路貨物運輸和其它專項作業測試示范活動。
三、示范條件
申請開展載人應用示范、城市環衛作業應用示范、載貨及其它專項作業應用示范的主體、車輛、駕駛人及安全員等首先應滿足《實施意見》中測試主體、測試車輛、測試駕駛人及測試安全員的要求。在取得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書和臨時行駛車號牌基礎上,還需滿足本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應用示范方案和應急預案,統一安裝車載終端,按《實施意見》的審核流程報經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聯席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聯席工作小組)研究同意,獲得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應用示范資格,按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項目開展應用示范工作。
(一)開展載人應用示范的,同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申請應用示范車輛在申請開展應用示范所在區域道路測試里程累計應不低于每車1000公里,且未發生交通違法行為或有責任交通事故,并提交相關證明;
2.申請應用示范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檢測項目應包含行人和非機動車的識別及響應、交通信號燈識別及響應、交叉路口通行、環形路口通行,并獲得合格證明;
3.應用示范主體可通過互聯網、媒體、手機APP、微信小程序等方式采用實名制招募年滿18歲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志愿者,在向志愿者充分告知安全風險的前提下簽訂相關責任協議,且應保證志愿者具備座位險、人身意外險等必要的商業保險,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志愿者人身安全;
4.應用示范主體不得向志愿者收取費用或報酬,不得利用應用示范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運輸經營活動;
(二)開展城市環衛作業應用示范的,同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申請應用示范車輛應在認可的封閉測試場進行城市環衛作業能力檢測,并提供合格證明;
2.夜間作業應做好充分的警示標志標識設置工作,提醒周邊車輛、行人注意;
3.應用示范過程中應遵循相關作業規范。
(三)開展載貨及其它專項作業應用示范的,同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申請應用示范車輛在申請開展應用示范所在區域道路測試里程累計應不低于每車1000公里,且未發生交通違法行為或有責任交通事故,并提交相關證明;
2.申請應用示范車輛應在認可的封閉測試場進行貨物運輸及專項作業能力檢測,并提供合格證明;
3.應用示范過程中應遵循載貨及專項作業的相關管理要求。
四、申請材料和辦事流程
(一)申請材料。
應用示范主體、應用示范車輛、應用示范駕駛人和安全員在滿足《實施意見》所提出的申請條件的基礎上,應用示范主體應提交下列材料:
1.應用示范方案;
2.應用示范應急預案。
(二)辦理流程。
1.材料審核。應用示范主體根據《實施意見》《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申請材料向聯席工作小組(由市交通運輸局代表)提出應用示范申請,在收到材料后的20個工作日內,市交通運輸局召集聯席工作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完成材料審核。
2.出具通知書。市交通運輸局根據聯席工作小組各成員單位議定結果,代表聯席工作小組于5個工作日內為審核通過的每家應用示范主體出具應用示范通知書。
五、事故和違法處理
(一)應用示范車輛在應用示范過程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管理規范》注明條款認定當事人的責任,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應用示范車輛在進行應用示范過程中發生失控、交通事故等異常情況時,應用示范主體或應用示范駕駛人應立即報警并向聯席工作小組報告。聯席工作小組暫停相關應用示范主體的應用示范資格,經研究評估后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情況恢復或終止相關應用示范資格。
六、機制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通力協作,高度重視應用示范工作,積極完成相關職責任務,確保應用示范申請科學公正、應用示范管理精準全面,建立支撐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可持續發展環境,加快推進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應用示范落地,助力深圳創新發展。
(一)市交通運輸局統籌和協調應用示范相關工作,應充分體現深圳創新開放性、包容性,對應用示范主體提出有應用示范需求的其他道路,在保障安全前提下盡快納入開放道路目錄。
(二)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推進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平臺建設工作。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推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突破,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協同發展平臺建設,加強關鍵技術研究和相關標準研制。
(四)市公安交警局開展道路交通環境復雜性和安全性評估,審核測試駕駛人、測試安全員資格,認定和處理應用示范過程發生的相關交通事故和違法行為。
(五)各區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推動智能網聯汽車多場景應用示范,并規范區域內智能網聯汽車應用示范發展。
七、附則
(一)在滿足現有規章制度、保障安全條件下,鼓勵半封閉獨立功能區(即大學校園、港口、物流園、工業園、公共綠化公園、景區等具有明顯圍蔽特征的場地)進行智能網聯汽車應用示范,應用示范主體根據獨立功能區經營管理單位具體要求向其提出申請,經營管理單位審核及管理工作可參考本指導意見。
(二)本意見自2020年8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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