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關于開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09]6號)和江西省委、省政府關于發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的有關精神,大力推進我市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程,扶持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1、按照國家和江西省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科學規劃,引導傳統汽車企業開發新能源汽車,優化產業結構,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有序快速發展。
2、設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與示范推廣專項資金,從2009年起,市財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萬元,支持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研發、產業化和應用示范推廣。
3、對納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的基本車型、擴展車型、推薦車型,每項一次性分別給予80萬元、20萬元、50萬元的補助。
4、鼓勵國內外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在我市建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研發機構,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國家、省、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資金資助。
5、對節能與新能源汽車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即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年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6、對于企業當年固定資產項目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的,對項目實際發生的銀行貸款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給予為期1年的貼息,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貼息資金由市財政和受益財政各承擔50%。
7、將新能源汽車納入政府采購目錄,本市各級政府采購的公交和公務用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市自產車型,對市政府及各部門購置的公務用車不計入各單位的定編指標。
8、對本市各單位按照《南昌市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應用示范推廣實施方案》購置的應用示范車輛,除享受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的補助外,市財政按國家補貼標準的20%給予配套補助。
9、積極推薦節能與新能源汽車項目列入省級重點、重大項目,優先解決企業項目用地。
10、建設節能與新能源汽車信息化管理平臺。采集示范車輛運行的各種動態數據,統計運行基礎數據,分析技術經濟指標,為應用示范推廣工程提供數據支撐。
11、對購置的節能與新能源出租車,在試用期內免除有償使用費和營運稅。
12、對本市單位和個人購買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免交市內路橋規費。
13、對獲得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相關專利等知識產權,從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中給予申辦費用全額補助;對具有重大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知識產權項目給予獎勵。
14、鼓勵和支持節能與新能源汽車企業和研發機構引進高層次人才。對市人事部門確定的”重點高層次人才”,按市有關政策發放補貼,并對其子女教育、家屬就業和醫療保障等給予優先安排。
15、鼓勵駐昌高等院校開設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專業技能課程,支持重點企業設立博士后工作站,培養造就后備人才;支持企業加強內部員工的培訓,按照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技能人才培養工作的意見》,優先給予補助。
16、對長期在本市從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業務的企業人員,實行出國任務批次一次審批,全年有效的辦法;對符合條件的境外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提供出入境及居留便利;對其中需要多次臨時出入境的境外人士,可辦理2-5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過1年的F字(訪問類)簽證;對其中需要在我市工作并長期居留的境外人士,可辦理2-5年有效的居留許可。
17、本政策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鄭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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