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發改價格〔2014〕607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物價局,深圳市市場監管局,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廣東電網公司,廣州供電局,深圳供電局: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68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深圳市按直接報裝接電的有效容量予以核定執行大量工業用電類別或高需求工業用電類別(有效容量在100KVA及以下按大量工業用電價格執行)。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的認定,由各地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
二、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在我省實現工商業用電同價前,執行“非工業、普通工業”類別的電價,實現工商業用電同價后,統一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用電價格。深圳市執行所在充電場所的分類電價。
三、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的電價類別,已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相應執行該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規定;執行非工業、普通工業電價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普通工業專變用戶的峰谷電價政策。
四、2020年前,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充換電服務費標準上限授權各地級以上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調整。
五、自發文之日起,原省物價局《關于深圳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價格問題的批復》(粵價〔2009〕294號)和《關于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0〕302號)廢止。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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