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關于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4月13日
關于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能源結構調整,減少城市交通污染,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和《宜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宜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宜新汽辦〔2014〕6號)精神,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1.積極引導新能源汽車消費,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租賃使用新能源汽車。對在本市推廣應用計劃內銷售的,符合國家、江西省城市群和本市有關規定的新能源車輛按標準給予車輛購置補助。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按銷售價格扣減補貼后支付。(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2.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公交、出租、城市客運、環衛、物流、機場通勤和公務(含公安、司法)等領域新增或更新車輛,原則上一律購買新能源汽車。(落實單位: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3.支持設立新能源汽車運營及充電服務經營企業,開展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商業運作。鼓勵金融創新,通過融資租賃、整車租賃、分時租賃、車輛共享、按揭購買等方式,開拓新能源汽車市場;鼓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快智能電網、移動互聯網、物聯網、車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責任單位: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4.減免新能源出租車有償使用費;取得交警部門有效牌照的新能源汽車在道路及公共停車場站減免停車費;在主要景區開辟新能源汽車綠色通道,設立專用停車場并減免停車費。(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城管局、市物價局、市旅發委、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等)
5.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及省發改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有關政策,切實執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峰谷分時電價和充電服務費的有關規定。(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物價局、宜春供電公司)
二、加快新能源汽車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6.統一規劃全市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充電設施及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爭取在三年內完成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基礎框架建設,基本滿足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城建局、宜春供電公司)
7.供電公司要做好新能源汽車充換電配套電網建設改造工作和充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配套接網工程,由供電公司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成本統一核算。(責任單位:宜春供電公司)
8.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年度用地計劃。(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
9.中心城區新建的小區和公用大型停車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規劃和預留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對新建充電樁,由所在地財政按充電設備總價給予20%補助,每個充電樁補助不超過2000元。(責任單位:市城建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
10.支持在現有企事業單位和住宅小區停車場內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鼓勵開展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等商業化運作。(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宜春供電公司)
11.加強對新能源汽車安全監控、質量評價和售后服務管理,加快針對新能源汽車的檢測機構建設,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質監局)
三、加大新能源汽車技術及產業發展支持
12.支持新能源汽車整車和關鍵零部件新產品的研發。對本市汽車生產企業研發的新能源汽車整車新產品和電池、電機、電控等關鍵零部件新產品,在納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并完成30輛(套)以上的銷售后,給予每個基本車型100萬元的研發補助。(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13.對符合條件銷往省外的新能源汽車的整車產品和電池、電機、電控等關鍵零部件,按銷售總額2%給予銷售補助。(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本政策適用期為文件下發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以后按國家政策進行相應調整。本政策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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