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南平市經信委發布《2016年南平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及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其中,車輛購置補貼標準:2016 年省上下達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任務數為300 輛標準車,獎補資金合計508萬元,平均每臺標準車補貼金額為 1.69萬元。國家補貼、省級財政補助的總和不超過車輛市場合理銷售價格(含各級財政補貼的銷售價格)的70%。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直流快充樁每千瓦補助 495元,交流樁每千瓦補助150 元。2016 年省上下達我市充電設施建設任務 12694千瓦,獎補資金共計 618萬元。
原文公告如下:
南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南平市財政局關于印發2016年南平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及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經信主管部門、發改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上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我們根據省經信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關于下達 2016 年省級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獎補資金的通知》 (閩經信計財〔2016〕439號)的精神,研究制訂了《2016 年南平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及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并按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南平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南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南平市財政局
2016 年 9 月 14日
2016 年南平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及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 《關于 2016-2020 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 號)、《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 號)、省經信委、發改委、財政廳《關于下達2016 年省級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獎補資金的通知》(閩經信計財〔2016〕439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一、獎補范圍和對象
省財政資金獎補對象為我市范圍內除公交外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1.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
2.2016 年省級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獎補資金的補助對象為在我市(含十縣(市、區))范圍內購買并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消費者(以財政性資金購置新能源汽車的,不享受購車補貼)。
3.2016年省級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的補助對象為南平市區域范圍內公用、專用充電設施 (含公交領域) 建設運營單位;2016年新建的充電設施必須符合 《福建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閩政辦〔2016〕62號)的相關規定,已經發改部門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和報行業管理部門竣工驗收合格備案,且承諾充電設施運營時間不得少于3 年
4.申請車輛購置補貼主體為個人用戶的,應持有南平戶籍 (或駐閩北部隊駐軍現役軍人);申請車輛購置補貼主體為單位用戶的,應為在南平市注冊登記的法人組織(包括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
5.各類申報主體除市本級單位向市經信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直接申請外,其余均按屬地原則由申報主體向當地經信、發改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二、補貼標準
1.車輛購置補貼標準:2016 年省上下達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任務數為300 輛標準車(注:標準車的折算辦法按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財建〔2016〕7 號通知相關標準折算。參見附件 5),獎補資金合計508萬元,平均每臺標準車補貼金額為 1.69萬元。國家補貼、省級財政補助的總和不超過車輛市場合理銷售價格(含各級財政補貼的銷售價格)的70%。
2.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直流快充樁每千瓦補助 495元,交流樁每千瓦補助150 元。2016 年省上下達我市充電設施建設任務 12694千瓦,獎補資金共計 618萬元。
三、申請程序
按屬地原則由補貼對象分別向當地經信、發改、財政三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申請資料。市屬單位直接向市經信委、財政局、發改委報送申請資料。
新能源非公交汽車補貼申請由屬地經信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申請由屬地發改部門負責受理。 各縣 (市、區)經信主管部門、發改局根據各自承擔的受理內容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并出具審查意見,會同當地財政局于季末5日前將上個季度審核及核查情況向市經信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報送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匯總表(附件 2、4)及相關申請材料;
市經信委、市發改委分別對各縣(市、區)和市直本級單位匯總上報的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任務完成情況、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完成情況進行復核確認。 并將復核確認意見和建議補貼資金方案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核實結算方案后于當年12月25前一次性撥付省級獎補資金。
各縣(市、區)應根據下達的獎補資金及時將補貼款撥付給申請對象。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財政獎補資金的發放及管理遵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并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一)新能源汽車補助車輛購置者填寫《2016 年南平市購置新能源汽車省級補助資金申請表》(附表 1),連同以下材料的復印件裝訂成冊,向屬地經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1.單位購置者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 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個人購置者提供車輛購置人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2.車輛購銷合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交強險保單、購置稅完稅證明等憑證復印件;
3.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4.所購置車輛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合格車型檢驗報告;
5.所購置的車輛分屬工信部公告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質保承諾、已取得國家補助等相關說明材料(由銷售商協助提供);
6.單位購置者提供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
7.經營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還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并保障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8.提交材料真實性及 5 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9.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助
充電設施建設單位填寫《2016 年南平市充電設施建設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表 3),連同以下材料的復印件裝訂成冊,向屬地發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1.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3.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書;
4.充電設施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5.充電設施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 設計規范及經認證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認證資料;
6.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合格后并報經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的驗收報告;
7.提交材料真實性及設施運營時間不少于 3 年的承諾;
8.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四、監管管理
1.申請補助的單位(或個人)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以及申報材料與產品的一致性負責。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提供虛假信息以及在非公交新能源汽車購置、充換電設施項目建設過程中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除追繳已取得的補助資金外,并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2.屬地經信主管部門、 發改局在受理車輛和充電樁補貼事項時應對申請對象所提供的復印件進行認真核對, 并由經辦人在所有復印件內簽署“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字樣。
對于充電樁建設項目, 屬地發改局還應組織對充電樁建設的現場進行核查,核驗項目建設現場與申報材料是否一致。
3.享受省級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注冊地限于本市范圍內,且5 年內不得轉讓(購買者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備案,且只能在南平市范圍內轉讓、過戶);
4.享受省級財政補貼和市級財政配套獎補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應承諾運營時間不得少于 3 年,且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報原備案單位同意。
5.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補助資金。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 427 號)和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其他事項
1.本實施細則實施期限與“省經信委、發改委、財政廳《關于下達2016 年省級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獎補資金的通知》(閩經信計財【2016】439號)”實施期限一致。
2.車輛購置及上牌、 充電設施建設實施起止有效時間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市經信委、發改委、財政局分別按縣(市、區)上報的申請時間順序受理相關補貼事項。 當本年度省級獎補資金額度使用完后,自動終結當年獎補資金的申報。
4.本實施細則由市經信委、 發改委、 財政局負責解釋, 國家、省上若出臺新政策則按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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